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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索引
-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 2,河北公务员考试报名是在哪报名啊?
- 3,档案寄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查询?
-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有哪些部门?
-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办事指南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共设23个内设机构,现列举如下: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河北公务员考试报名是在哪报名啊?
以为例,河北省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报考的报名方式是在网络上进行报考。具体的报考链接地址是河北省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首页。 本次的公务员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下午17点,如果在报名截止日期内审核未通过的将不能再次提交报名申请或改报其他职位。 另外通过本次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的考生,需要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未按期(7月30日下午17点前)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扩展资料: 一、河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2018]146号文件规定。只参加公共科目两科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人民币100元;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另还需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人民币145元。 二、河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费减免条件: 1、公务员考试报名费减免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乡低保家庭人员。 2、公务员考试报名费减免流程:先行报名缴费、提交审核材料、审核通过、退费。 3、公务员考试报名费减免所需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和扶贫手册(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城乡低保家庭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拍摄为照片,连同个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关于报考申请、缴费
3,档案寄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查询?
可以先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查询。 如果是刚刚毕业的,直接拿着报道证去,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如果是超过了报道证的时效,需要到所属市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开证明,办理存档。 扩展资料: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1、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 2、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3、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 4、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 5、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6、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有哪些部门?
一般包括22个部门。 各地内部机构设置有所不同一般有: 1·办公室 2·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3·规划和信息处 4·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5·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6·军官转业安置处 7·职业能力建设处 8·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9·人才开发处 10·公务员录用管理处 11·公务员考核培训处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 13·工资福利处 14·养老保险处 15·农村社会保险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 16·医疗保险处 17·工伤保险处 18·劳动关系处 19·农民工工作处 20·调解仲裁管理处 21·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22·机关党委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办事指南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项目编号: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管辖范围: 省直属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申报条件: 符合《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文件、《河北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岗位员工签名等。办理程序: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承 办 人: 郜云海办公地点: 1315室联系电话:地 址: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方式: 网上审批、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审 核 人: 刘建平联系电话:审批权限: 主管副厅长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收费标准: 不收费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诉途径: 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办理程序:1、具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筹设;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审批机关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登记;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正式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