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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太平论坛,请问 【黄山热线】【0559e】【太平论坛】的坛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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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 【黄山热线】【0559e】【太平论坛】的坛主是谁

刘巍,男,1985年11月出生,黄山太平人。
2003年11月创办【黄山太平论坛】
2005月12月参军入伍,论坛停办
2007年12月退伍
2008年元月重新创办【黄山太平论坛】
之后网站扩大为【黄山热线】,为黄山门户网站,提供生活旅游资讯信息,【黄山太平论坛】为【黄山热线】下属论坛。
经过几年发展,0559e网站为黄山最具影响力的网站之一。
注册该网站需要注册邀请码,可向网站会员索取。

请问 【黄山热线】【0559e】【太平论坛】的坛主是谁

2,黄山太平是在那里 ?

黄山太平就是现在的黄山市黄山区,就在在黄山脚下,黄山一个景点叫"猴子望太平",在没有云的时候就看着山脚下的太平县城,以前是叫太平县,后改为县级黄山市.1987年区域调整,把原来的县级黄山市(即太平)与原徽州地区合并,成立了大黄山市,政府设屯溪区,原来小黄山市改为如今的黄山市黄山区.
这里并有太平湖,太平猴魁,黄山毛峰等名茶.
人间仙境---黄山太平欢迎您!

3,黄山市太平区到宣城市绩溪县有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156.7公里 起点:黄山市太平区农村商... 1.黄山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S103行驶5.9公里,左转进入耕云路 2) 沿耕云路行驶650米,左转 3) 行驶320米,朝黄山市/衢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450米,直行进入京台高速 3.沿京台高速行驶77.6公里,朝市区2/机场/市区3/祁门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屯溪枢纽 4.沿屯溪枢纽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杭瑞高速 5.沿杭瑞高速行驶41.2公里,朝绩溪/宣城/S0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呈村降立交桥 6.沿呈村降立交桥行驶930米,直行进入溧黄高速 7.沿溧黄高速行驶22.9公里,在绩溪/扬溪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1.0公里,直行 9.宣城市内驾车方案 1) 行驶2.7公里,直行进入来苏路 2) 沿来苏路行驶350米,右转进入会山路 3) 沿会山路行驶510米,左转 4) 行驶50米,右转 5) 行驶190米,左前方转弯 6) 行驶30米,到达终点 终点:绩溪县

4,请问哪位大侠知道安徽黄山市黄山区(原太平县)有没有顺风快递?

服务地区:
屯溪区:北海路、黄山(东/中/西)路、跃进路、前园(南/北)路、荷花(东/西)路、新园(东/西)路、滨江(东/中/西)路、仙人洞路、徽山路、新安(南/北)路、延安路、阜上路、下马路、长干(东/中/西)路、上塘路、安东路、徐家巷、七条巷、股份大道、长亭巷、一马路、二马路、三马路、屯溪老街、昱中花园、商贸城(1-7街)、江心洲、栗园路、屯光大道、华山路、栗园路、柏树路、长塘巷、司林路、仁爱路、龙井路、九龙工业园、利民路、新民路、老虎山路、华馨路、公园路、横街、长春巷、珠塘巷
黎阳镇:戴震路、黎阳路、率水路、迎宾大道、隆阜后街、阜正街、三房巷、中巷、隆阜正街、徽杭路、滨江路、后底溪、西镇街
阳湖镇:滨江路、白石路、水厂路、嵇灵山路、徽州大道、麒麟路、阳湖区街、阳湖路、红星路、天都路、佩琅路、洽阳路、国防路、江南新城、帅鑫工业园、机场大道
屯光镇:股份大道、屯光大道、社屋前路、天都大道
徽州区:岩寺镇(镇中心、黄山路、永佳大道、徽州东路、徽州西路、文峰东路、文峰西路、龙井路(水街)、滨河南路、滨河北路、林场路、南山路、广惠村、上街、下街、城北工业园、城西工业园、城东工业园、广惠工业小区、下街工业小区、瑶村工业小区、丰收路
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5,黄山市太平区跟太平县是一样吗

黄山市目前有三区(黄山区、屯溪区、徽州区),你说的是黄山区(原太平县)而不是叫太平区。黄山脚下的太平县已经叫了1300多年了,1983年太平县改为黄山市(县级,我们俗称小黄山市,区别现在的地级黄山市大黄山市),是安徽省第一个县级市。后来1987年小黄山市(太平)和徽州地区行政区域调整,组成了黄山市,黄山市从太平迁到了屯溪,就是现在的屯溪区。
黄山山上有个景点叫“猴子观海”,没有云的时候叫“猴子望太平”,站在黄山能清晰地看见太平县城。
我们皖南地区人一般习惯还称呼黄山区的老名字“太平”,叫外地人称呼的黄山市为屯溪。
热情好客的黄山太平人民欢迎您登黄山,游太平湖!

6,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黄山是以自然景观为特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黄山风景名胜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至黄狮口,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五十四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要确定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其具体范围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第三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审查、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及精华景点的区域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第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及其他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原有建筑物应进行清理整顿,凡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的,应限期拆除或外迁。

在风景区内不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保护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要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七条 风景区内因保护或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否则,不得审批立项。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均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第八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家援助、资源有偿使用以及专项附加费等多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集体或个体所有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规定地点、限量挖取。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本、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淘沙和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他有损景观的。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名松、古树、名泉、冰川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上述景物周围只准建置保护设施,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建筑物,凡有碍观赏的,应限期拆除。第十二条 风景区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上述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7,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六十点六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十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国有林场、集体或者个体所有的竹子需要间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批准,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备案。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名胜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挖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