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男视频
男子如何回应高铁"霸座"?
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据媒体报道,男子在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乘务人员与男子沟通,但男子拒绝起身,并称“站不起来,到站帮我找个轮椅”。22日,当事男子孙先生回应称,当时态度不太好,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女乘客表示道歉。 在21日早上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男子不肯“对号入座”,而是霸占了一名女乘客靠窗的座位,还各种耍无赖,对该女乘客说“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 根据网友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乘务员正在核对一名男子的身份证和车票。对于男子的行为,乘务员来了都直说:“这种情况我也是第一次见”。 频中,乘务员询问该男子是否喝酒了,男子慢慢悠悠地说“没喝酒”,乘务员追问“那为什么站不起来”,男子拒绝给出原因,并表示到北京南站也站不起来,需要乘务员帮助,“你弄个轮椅呗”。 该男子说知道自己这个座位是别人的,但是坚称“我座位在那里她可以去坐啊,谁规定要按号入座?” 乘务员说即使要换座,也要经过被换座乘客的同意,男子却耍无赖,佯称“商量过了”。 这样的乘客就应该让铁路部门拉黑!
高铁“霸座”男受到了什么处罚?
处罚:对其治安罚款200元。按照《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180天内限制其购买车票。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2018年9月3日发布《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247人。高铁“霸座男”孙赫出现在“黑名单”中,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扩展资料: 高铁霸座事件始末: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速动车组列车上,一男子霸占别人的座位还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从而被人称为霸座哥。 2018年8月22日,该男子通过媒体向公众致歉,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账。事发后,关于该男子身份的各种传闻迅速流出,称该男子名叫孙某,山东籍,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员工,还有消息指该男子为韩国知名大学在读博士。 8月22日,奥的斯电梯官方首先发声,表示经查该男子并不是奥的斯员工。但关于该男子为在读博士的传闻,经媒体记者证实,消息属实。 2018年8月23日上午,记者致电网传该男子就读的韩国圆光大学,该校国际交流处的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她已经知道了国内的这则新闻,确认霸占座位的男子就是该校在读博士孙某,但孙某专业与网上所称的“信息经济专业”不符。 圆光大学没有这一专业,经济专业领域里只有经济系和经营系。但至于该男子是脱产博士还是在职博士,在国内有无任职,究竟攻读什么专业,平时在校成绩如何,表现如何,国际交流处的老师表示,这些信息都不能向记者透露。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孙赫 人民网-高铁“霸座男”被列入黑名单 或被限乘火车180天
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高铁“霸座”的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铁路部门也对“霸座”的当事人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法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高铁“霸座”事件,我们要如何面对这些不守规矩的人?
高铁或者动车,作为现在人们选择最多的出行方式之一,每年的流通量都是非常大的。而出门在外,无非想的就是平安、顺利,但就怕碰到类似霸座这种不文明行为的糟心事儿。从去年开始,全国出现、高铁霸座哥、霸座姐、霸座大妈,针对这些不守规矩的霸座人,作为法律人以法律的角度谈谈:
从合同法角度看 :高铁霸座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乘客买完车票即与铁路运营方成立了客运合同,乘客有权利享受运输服务,并且享有在指定座位就坐并被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权利,若有人霸座导致未在指定座位就坐,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铁路部门的违约,乘客可以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追究客运合同向对方即铁路部门的违约责任,铁路运营一方可以再向第三人即霸座人进行追偿。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 高铁霸座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乘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霸座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如果乘警不采取行动就属于不作为。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并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霸座旅客的信息,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乘坐火车。
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有可能就构成违法行为,当然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违背的是什么类型的道德准则。针对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修改相关法律使之易于惩处,从道德谴责上升到依法处罚,使得规则、规范更具有可期待性,使社会公共秩序更加稳定。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