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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绳五花大绑,为什么国内死刑犯执行时要用绳子五花大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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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国内死刑犯执行时要用绳子五花大绑?

死刑犯押赴刑场前,一般都卸下镣铐,换用警绳或一般麻绳按执行绳(一种捆绑方法)捆绑。 用警绳把死刑犯捆绑的方式叫做死刑捆绑术。是司法警察行使执行死刑权力的重要技能。 它通过捆绑死刑犯的肩膀、手臂和双手来限制死刑犯上半身的活动,有一端绳子是活的,可以用手拉住这一端,很轻松的就能牵住死刑犯防止其逃脱。也可以在这一端挂上“某某某,某某犯”的白布,便于示众(历史残留原因)和核对尸体。 上半身的捆绑有利于防止死刑犯的逃脱、攻击等危害行为,性质恶劣的死刑犯还要给其戴上头套,防止其咬人,可能还有不让法警记住死刑犯的脸的作用(我感觉会记很久因为我提押过不戴头套的死刑犯去刑场,确实一下就能想起来)。捆绑住上半身,死刑犯临行时跪下也很方便,不会随意活动。死刑犯的双脚也用一根警绳牵制住,只留有其能小步走路的空间。警绳是一次性的,会和死刑犯一起上路,这样节约了用别的戒具的成本。 另外,在执行前,还要在死刑犯的腿上绑绳子,这是为什么呢? 人在脑后中枪死亡的一刹那,肛门的肌肉也立刻同时失去控制,人肠子里的屎都会立马泄到裤子里,无论男女死刑犯都是这种状况,这就是死刑犯为什么都在腿上绑绳子,是为了防止屎尿顺着裤脚流下来泄一地,其实,就是为了殡仪馆方便处理尸体。

为什么国内死刑犯执行时要用绳子五花大绑?

2,死刑犯为什么要五花大绑

在一些影视组品中我们能看到,死刑犯被行刑时都被五花大绑。如果是放在以前还能理解,但现在都是讲究人道主义精神,尽可能减轻死刑犯痛苦,保留死刑犯尊严,五花大绑好像和人道主义精神有所违背,为何要这么做呢?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这种传统,古时候将犯人用绳子绑住,可以防止犯人逃跑或作出打扰行刑的举动,也有绳之以法的意思。这个习惯也流传到了今天,但形式和意义上都有所变化。根据死刑犯行刑规定,死囚要在行刑前五个小时被绑住手脚。捆死囚的捆绑方式叫做死囚捆绑术。可以通过捆绑死囚肩膀、手臂和双手限制死囚上半身活动。方便押送死囚,防止死刑犯逃脱或是做出攻击等行为。腿部则要绑两根绳子。 一根是绑在两脚之间,相当于一副简易脚镣,押解时,犯人可以小行行走,却不能挣扎、双脚乱踢。另一根绳子叫防污绳,绑住犯人的裤脚,防止死刑犯在押送途中大小便失禁,感到难堪,有的还会在裤腿里塞入纸巾。任何人在死面前都是心有畏惧的,行刑前绑着也会令犯人更有安全感。相比于冰冷的铁拷,警绳都是一次性的,无需行刑时再解开,方便了很多,这样既保留了犯人的尊严又节约了其他限制刑具的成本。 所以现在死刑犯在行刑时被五花大绑,除了防止扰乱行刑,其他都是为死囚考虑。

3,犯罪到什么程度要带手铐脚铐?

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 逃、行 凶、自 杀、自 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脚镣很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并且两脚之间的连接很短,犯人难以迈开步伐逃跑,并且走动的时候有声音,能让别人知道。手铐一般分为连接链式和板铐两种,现在板铐较常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武警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镇压人犯暴动,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坏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 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 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事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 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4,死刑 五花大绑??

虽然对于一个死刑废除论者而言,讨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但在死刑尚未被废除的情况下,对这个问题给予关注却是有现实意义的。


从文献记载来看,“死刑(执行)的方法划分成普通方法和高度专业的方法两类。前者的任务是剥夺人的生命,而后者的主要目的是,在剥夺人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在当今世界,除极个别国家还保留有后一种死刑执行方法外,绝大多数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都采用了尽可能不给死刑犯带来过分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也要求: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五花八门,到清末还有凌迟、枭首、戮尸等野蛮方式,直到清末修律方被废除。1911年颁行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死刑用绞,于狱内执行之”,但对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罪犯仍用斩刑。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死刑的执行方式沿袭不改。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公布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中规定,死刑“执行得用枪毙”,随后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也沿用了此种死刑执行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这些单行刑事法规均规定了死刑,但未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实践中一般采用枪决的方式。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其中明确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例注射死刑。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采取措施,在全国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现在,有的省据说已经全部采用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


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加上注射在各地的适用面宽窄不一,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死刑执行方式的不平等印象。例如,有人就认为,一些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均被执行注射死刑,而普通犯罪分子则多被枪决,这违背了“死刑方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个人主张,要尽快实现死刑执行的“方法惟一”,即取消枪决执行法,统一适用注射执行法。有人担心,注射执行死刑会污染器官,使那些想捐献器官的死刑犯无法遂愿,经调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必然意味着死刑犯的痛苦就会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方面仍然有些问题值得关注,如更好的药物的研制,不同的死刑犯对不同量的药物的反应,以及具体操作上的改进等。事实上,在美国就不断有“拙劣”的注射执行被报道出来。


此外,还有几个与死刑执行相关的问题:


一是死刑执行能否公开?关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少数人认为,如果公众可以目睹司法机关无情而有意地处死一名罪犯,可以加速废除死刑的进程。也有一些人相信,公开执行死刑能够“杀鸡给猴看”。但大多数人认为,将死刑执行“戏剧化”而公众却不会被“残忍化”,这几乎不可能。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的过程是以死刑淡出公众的视线,成为刑事司法机关秘密的、最后予以排斥的活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开执行持批评态度,认为它“与人类的尊严格格不入”。过去,中国有不少死刑执行是以公审、公判大会的形式来进行的,即使在去刑场的途中乃至刑场,也有不少人追逐着看热闹。随着注射执行死刑方法的推广,可以比较好地保证死刑执行在相对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同时,我认为,今后最好能彻底取消那种对死刑犯的五花大绑的公审、公判大会及随后的游行,因为此种方式确实对死刑犯的人格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侮辱。


二是要否向死刑犯宣布确切的处死日期?有的国家在直接处死犯人前才对犯人宣布,另一些国家则预先宣布,还有的国家一般不事先通知。如日本,向犯人宣布处死日期不得早于1天至2天;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向犯人宣布执行判决的确切日期是在四星期以前。“前一种情况缩短了已经没有希望的特别困难的日子,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犯人有机会做他认为对结束自己生活道路所需要做的事情(写信、立遗嘱、跟神职人员会面等)”。我国刑诉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何时告知死刑犯,如其亲属在外地,行刑前希望见一面,则需要早些通知,反之则可晚点通知,以免其过于焦虑。


三是死刑犯可否在刑前会见亲属?过去,中国不允许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但近年随着“执法人性化”理念的铺开,已经有一些地方允许死刑犯在会见亲属后“带着感激上路”,我认为这是完全应该的,因为它既是人性使然,又不会带来什么消极后果。

5,死刑女犯为什么要五花大绑了?

死刑犯是重犯,面临执行枪决容易拼命反抗,所以必须五花大绑。不但上身要绑的很紧,还要勒住喉咙让死刑犯不能喊出来。脚踝上要绑绳子,使得只能迈小步。女犯的裆部和膝盖上方也要绑上,以免大小便失禁。关押期间每天都要戴着重重的脚镣,还要带O型手铐,手的活动范围很小。执行当天卸掉手铐五花大绑,勒得我喘不过气,绳子直往肉里钻。然后卸下脚镣用绳子绑腿,还要勒住裆部和大腿。这种感觉非常痛苦。

6,狱警押解女犯是为什么给女犯戴脚镣呢,戴多重的脚镣,

轻刑犯押解只戴手铐,重刑女犯押解时戴脚镣手铐,如判死缓的女犯押解去监狱服刑,也戴脚镣手铐。亲身的经历在看守所我就一直戴重镣和手铐,因表现不好,在看守所我被当成重刑犯,长期打赤脚戴十八斤死脚镣。判刑后跨省长途押解我一天一夜,我不仅仍戴脚镣手铐,脚镣铁链还被锁在囚车地板的铁环上,上手臂被绳子从后面绑住,手腕也被铐得很紧,丝毫不能活动。戴重镣走路很困难,不仅行动迟缓,脚腕跟腱处磨得还很疼,脚也抬不起来,只能左右摇摆拖着镣缓慢行走。

7,最残忍的五花大绑图集有哪些?

五花大绑是一个词语,拼音wǔ huā dà bǎng;五花大绑分为小绑和大绑。所谓小绑,只是专绑双手,身体其它部位不着绳索。有一种押解式捆绑(又叫穿小麻衫)则正相反:犯人从颈到肩至大臂都被捆绑,独小臂与双手不绑,大臂被向后缚紧,且与颈、肩、上身固定,无法活动,小臂和双手却有一定的活动范围。这是为了让犯人在押解途中即无充分自由,又能勉强自理生活(比如吃饭、喝水等),反之则称执行式。大绑则是除捆绑手腕外,或缚双臂,或缚身体,甚至胸、背、脖颈、手臂等部位全都用绳捆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