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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谚语最能表现人类早期私力救济的是,"无救济无权利&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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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救济无权利"什么意思,谢谢!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无救济无权利"什么意思? 以我的理解,权利分为“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两种。 “应然权利”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 “实然权利”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实际得到的权利。 “无救济无权利”就是指仅仅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人们可以享有某种权力,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救济途径,那么,该权力一旦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补救。所以无救济途径的权利,落不到实处,也就相当于没有了该权利。 例如:民法中规定的债权,他的救济途径就是当债务人不依法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债权,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该债权岂不是兴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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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力救济的方式

法律分析:私力救济的方式有以下七种: 1、协商。谈判协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任何一种非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当代法治国家都积极鼓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民事纠纷。 2、自助(自力救助)。包括先行扣押,自行留置对方财物抵偿其债务等方式。 3、调解。在非正式或非机构性的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聘请不具任何资质的中立第三人调解,一些特定身份的人甚至可以主动介入。 4、临时仲裁。许多国家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将纠纷诉诸临时性私人仲裁,只要双方同意就可聘请任何人担任仲裁员,并以裁决方式做出判断和决定。 5、私人或民间组织机构。根据社会需求自发产生私人或从事调查、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他们通常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身份参与纠纷解决,有时也起斡旋、说和或调解的作用。 6、黑社会背景的私力救济组织。这类私力救济以规避法律、违法活动为主要目的,其作用主要是形成和维护其共同体的内部秩序,甚至拥有完整的“立法”、暴力执法和制裁机构。在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7、法律化。国家对私力救济控制的过程,即私力救济的法律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中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实现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包括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扩展资料: 需要在适用条件上对私力救济进行必要的规制。一是应具备合法性。私力救济只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相符合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故合法性是私力救济机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源。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私力救济

4,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

您这辩题有点儿难度。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但不管怎么说,总觉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5,私力救济的学界观点

self-help:英美法对“self-help”的解释较宽泛,大致相当于公力救济以外的救济方式。《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个人无需寻求法院的命令便可自己运用的某些合法的补救措施,包括自卫、灾难损害的解救、妨害的减少、罪犯的逮捕以及其他少数几种措施。”另一本词典解释为:私力救济指不诉诸法律行动而寻求救济或实施权利,如不支付款项时取回汽车,取回被借用或被盗窃的物品,要求并接受他人付款,或减轻损害(如在他人土地上挖沟泄洪)。私力救济只要不“妨碍社会安宁”( break the public peace)或违反法律规定(当然短暂侵入很普通),皆为合法。又如,“人们通过自己行为而不通过法律程序、以矫正或防止不法行为的行动。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债权人在不损害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运用私力救济取回担保物。” 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民事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依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部分诉讼法学者把民事纠纷解决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如有人主张,和解、调解、仲裁这些群众性解决办法基本属“自力救济”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民事诉讼属“公力救济”范畴。这种观点把除公力救济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纳入私力救济框架,是对私力救济最广义的理解。从纠纷解决角度出发对私力救济最狭义的理解,仅指以私人力量(尤其是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实现或保障权利,和解被排除在外。6.社会人类学对私力救济的定义是描述性的。有人把纠纷解决分为私力救济、回避、交涉、通过第三方解决和忍让。私力救济指一种通过单方面攻击性行为使不满情绪得以表达的解决方式,如直接非难、嘲笑、骚扰、毁坏财产、流放或暴力(包括自杀),其中较常见的手段是报复,此外还包括对名誉的维护,纪律惩罚(如主人对奴隶、看守对囚犯、家长对子女、老师对学生),以及反判。这种观点把私力救济等同于强制,将交涉排除在外。更多学者理解的私力救济包括强制和交涉。

6,私力救济的基本形式

在一部分制度化的私力救济已经融入现代社会性救济系统的同时,许多始终存在和不断生成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仍然保留着私力救济的性质,或者在边界运行。其基本形式包括:1、协商。谈判协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任何一种非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当代法治国家都积极鼓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同时,谈判协商也是私力救济的基本形式,当事人双方既有可能通过平等的对话交流达成和解,也难免会程度不同地出现以强凌弱、暴力胁迫、欺诈或压服等不当行为。2、自助(自力救助)。包括先行扣押,自行留置对方财物抵偿其债务等方式。3、调解。在非正式或非机构性的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聘请不具任何资质的中立第三人调解,一些特定身份的人甚至可以主动介入,例如亲属、长辈、同事、社区精英、宗教人士等等。4、临时仲裁。许多国家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将纠纷诉诸临时性私人仲裁,只要双方同意就可聘请任何人担任仲裁员,并以裁决方式做出判断和决定。5、私人或民间组织机构。根据社会需求自发产生私人或从事调查、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他们通常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身份参与纠纷解决,有时也起斡旋、说和或调解的作用。6、黑社会背景的私力救济组织。这类私力救济以规避法律、违法活动为主要目的,其作用主要是形成和维护其共同体的内部秩序,甚至拥有完整的“立法”、暴力执法和制裁机构。在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7、法律化。私力救济犹如蔓草,在实现私权时不免会张扬野性的正义。虽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此种合理不应夸大,它也确有诸多弊端,尤其是强力型私力救济。如因无规范可循私力救济可能随心所欲,私人寻求正义可能导致非正义,可能导致敌意、激化矛盾、引发暴力,对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等不加控制可能演化成黑社会等,故需施以控制。国家对私力救济控制的过程,即私力救济的法律化。

7,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 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8、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 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 1、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如通过私力救济不能得到妥帖的保护效果,权利人可寻求公力救济之方式。所谓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民事权利实施的保护。 2、力救济以国家为后盾,以公正和效率为目的,有利于给与民事权利最强的保护。 3、通过对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三种保护方法,把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法规中。 4、但由于公力救济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证实施,容易造成司法垄断,产生司法腐败等现象,并且公力救济只由一条条的法律条文组成和保证,缺乏民众的认可度和普及度,容易显得空洞。 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优缺点的比较 1、比较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可得,私力救济比之公力救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是私力救济却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并且私力救济具有很深的民众认可度。 2、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及功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在社会认可度和实用度上却比公力救济要强。 3、在社会生活和民事权利保护实践中,二者关系密切,交错互补。没有公力约束的私力救济不免走向野性,没有私力支撑的公力救济难免显得空洞。 4、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济是私人武力的强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并非完全游离于裁决之外。” 5、公力救济并非纯粹“大公无私”,司法运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或干预,司法独立是有限度的,甚至司法过程本身并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流淌着私力的“血液”。6 6、私力救济的优点正好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缺点,而公力救济的有点也可以更好的带动私力救济的实施,因此,应该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有力的结合起来,让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善。 扩展资料 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二、 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四、社会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如资遣国民党军队散兵游勇,接收、改造旧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和改造烟民、游民、妓女,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 六、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七、力救济(public remedy),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力救济 百度百科-社会救济 百度百科-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