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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选举法委托法律

本文目录索引

1,选举法委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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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中涉及委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1、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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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委托法律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备条件:
(1)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
(2)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
(3)必须以被代理的名利设定权利和义务。

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选举票什么关系可以委托

委托投票: 根据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问题上是容易出现舞弊的地方。目前在委托投票中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票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投票;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这是候选人和选民应该监督的。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了解本选区的委托投票数量,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名单,注意是否有非本选区的人冒领本选区的选票。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4,选举能不能委托

法律分析:选举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果选举期间选民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需要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并且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时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但是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5,选举问题?弃权票的解释?

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 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所以在某些投票机制中,有有效票一说。 弃权票不会算在有效票里。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另外,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 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扩展资料弃权票折射出参会人员权力主体意识的提高。 随着会议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们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不断增强。在有些时候,不清楚或不满意参选人员时,弃权票往往就体现了自己的态度。 不随波逐流,盲目投下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是用弃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 多数组成人员能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行使自己的职权,在不了解被提请人员的情况下,不投“感情票”、“违心票”和“糊涂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要比无原则的“一致通过”、“全票赞成”,更能体现出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弃权票

6,村民选举怎样办理委托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2、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3、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4、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第十七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选举工作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