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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拔掉呼吸管,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冷漠人情背后到底是什么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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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冷漠人情背后到底是什么在作祟

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拔管客观上是足以致命的行为就可以,不要求实际致命。“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也是不想让伤者活下去,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
即便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从理论上说涉嫌故意杀人罪
抢救是维持生命,主动拔管和放弃治疗有区别,朝对方开了一枪,把呼吸管拔掉,显而易见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儿子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杀人罪,从法律上讲,确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刑法规定,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

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冷漠人情背后到底是什么在作祟

2,儿子不给癌症母亲治病致其死亡,算杀人罪么

属于虐待遗弃行为,造成母亲死亡可能涉嫌遗弃罪,另外,如果故意不给孩子治疗,明知可能死亡的而不管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具体看实情。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母亲有犯罪记录儿子可以移民澳洲吗

可以的,儿子不受母亲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并不影响子女办理出境手续,同时还需要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人有一方有刑事犯罪记录,对子女在国外移民有影响吗
1、如果是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姐妹有犯罪记录,而移民申请中是不包含那些家人的话,那么对申请者的移民没有任何影响。移民需要提交移民者的无犯罪公证材料,也就是说不要求证明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姐妹是否有犯罪记录。
2、如果是配偶有刑事犯罪记录,那么要看移民的目标国家。比如澳洲,就算移民的时候不把配偶包含在移民申请中,也没办法移民;新西兰的话就没关系。

有犯罪纪录能移民澳大利亚吗
在申请澳洲移民签证和准移民签证过程中,主申请人、配偶和未独立子女(不管是否和父母一起移民)都必须提供无犯罪公证。如家庭中有1人(哪怕未独立子女是判给前配偶的)不能提供无犯罪公证,全家的签证申请都会被拒签。

申请人可能会想不通,如我配偶/小孩有犯过罪,移民局不给他们签证就是,可以给没有问题的人,为什么会全家拒签?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很深奥的法律问题。简单的来说,移民局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要求,有2套标准。1套是针对在澳洲没有直接亲属的申请人(相对严格),1套是针对在澳洲有直接亲属的申请人(相对宽松)。举例说明,如一个家庭申请绿卡,如小孩有严重的小儿麻痹症,那么签证会被拒掉。但如小孩的父亲或母亲有澳洲绿卡,即使小孩有严重的小儿麻痹症,也可以拿到绿卡。类似的情况也适用犯罪记录。所以移民局在一开始的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求全家提供无犯罪公证。

4,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如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5,[讨论]:家属要求放弃治疗有罪吗?

不是很多啊,呵呵,这种情况可以归结为消极的“安乐死”呢,不过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还不能构成罪,目前只对积极的安乐死有些限制作用。我看这个 问题大家讨论得不踊跃,实际上我在临床实践中就遇到几例病人家属不顾病人的利益将病人强行运回家的事情,病人在离开病房的时候眼睛里都是泪水,其求生的眼神至今我不能忘记!不单是病人身不由己,谁都会有可能身不由己!这个问题提的好呀,在中国尤其是广大基层地方经常遇见。 1:要了解中国的现状,尤其在农村地区,一些封建理念存在而且比较顽固,这种想法是需要靠社会的进步来消灭的,还需要很长时间。而作为临床医生只有首先去了解,了解家属的想法后才能处理好问题。 2:应该来说,病人若神志清楚,是由自己决定治疗或放弃权力的。但在目前的现状不是完全都能行通的。就是说,亲属不应该决定放弃,但在现实中是屡屡存在的。确实很多事情是身不由己的。 3:现在的医疗环境不好,作为医生遇见这种情况一定要客观,保护好自己。 (1):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预后和经济情况以及可能的突发情况; (2):将决定权交给家属,千万不要自作主张; (3):若家属决定放弃,一定要如实记载并让家属签字; (4):若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只一位,最好征求共同意见并让一起签字。 最后说一点: 医疗法规尚不健全,需要不段修正,但无论在哪,法律还是要考虑一下实际国情的。有罪没罪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只是保证行为规范的一个比较低的要求,在这之上还有道德、伦理的的影响和约束。大夫出于一种责任、职业的使命或救助他人的人性的闪光希望家属配合院方,积极治疗!但要知道家属做出这样的决定,他的内心比大夫更沉重、更痛苦,因为这里有亲情。毕竟是有情有义,有血有肉的人多,所以对待这样的情况不要去苛求每一位患者家属,有的时候他们已经尽全力了,作为医生,你需要做的就是精通你的业务,不要因为你的无能错杀、误杀本有可能救治的患者,对于一个确实难以救治的病人,家属要放弃的时候,那就放弃吧,让病人在尊严中死去。作为大夫你能见证病人的死去,但你无法完全体会,病人的家属此后过着这怎样的生活,他们也需要健康和医疗,他们也需要教育和快乐!希望老百姓的日子再好一点,在富裕一点,也希望国家能更关注健康、教育,关注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在这个领域奉献的人们!看病是病人的权利,不看病也是病人的权利。医生不可能主动去家里接一个病人,也没有权利要求病人看病或住多久。只有建议和解释的义务,做到最好就是最合理的建议,最清楚的解释。决定权在患者和家属。如果说家属放弃治疗有没有过错,或者不当,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1、主体:在患者清醒地状态下,所谓的知情同意,所谓的强行出院都是要经过本人同意并签字的。只有在患者本人意识不清,也就是说他已经不具备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经过授权委托的其他完全行为能力人。2、这里我们把医患关系定位为合同关系,一方自愿中止/或者说强行终止,合同就已经完结。3、反过来想,具备了前面的条件,你医院是没有权利强求患者留在医院的,即使是治疗需要。否则你就要承担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自主决定的权利,限制了其知情同意的权利。麻烦起来,医院一方于情于理似乎都不占优势。 如果讨论家属放弃治疗的罪与非罪,无非就是要依据刑事法律关系了。在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是患者自己或者授权的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坚持要求出院,的确,如mousebao说的,是一种消极的安乐死行为。在我国,是承认消极的安乐死的合法性的,就是说,医生同意出院,患者死亡,不会因此而追究医生或者是与患者家属的连带过失杀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的。但是,如果这里实施的是积极的安乐死,比如注射等,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你说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国外将这种行为称之为“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withholding or withdrawing life support measures )。在国内,许多学者和媒体都将其称为“被动安乐死”,认为这种情形在我国医疗实践中已很常见,并且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不会有什么法律或伦理上的争议。其实这是对安乐死概念的误解,“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与安乐死是有区别的,并且它同样会带来很多法律与伦理问题。对于谁有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国外立法对此也规定不一,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在立法或判例中坚持从病人最佳利益考虑的原则。如果患者家属得到患者的授权要求出院应当是无罪的。患者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治疗。如果患者已经是老人,家人坚持说他老年痴呆,要替他拿主意,我们该当如何呢?当然是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啊,还有病人家属也是中心,当然愿意替病人垫医药费和护工费的除外

6,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了要付法律责任吗

这个很有争议
(1)如果是一般的疾病,能够治好而违背病人的意思阻止或者放弃治疗,而造成病人死亡,这个会根据病人死亡与阻止治疗这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程度进行判断,如果因果关系大,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2)但是,如果病人所犯疾病很难治好,基本上就是没有希望治好了,放弃治疗是没事的。
(3)如果,疾病也不是绝症,但是需要一大笔钱,因为没有钱或者不想花钱而放弃治疗造成病人死亡,如果没有人就此案件向法院起诉或者报警,那么,法律是无法管的。(这也就是法律上面常说的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如果有人报警或者起诉了,可能会承担责任的。

7,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是杀母还是让她有尊严地死

观点1观点·争议涉嫌故意杀人根据情节可从轻处罚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认为,母亲朱素芳遭遇交通事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主要靠插呼吸管维持生命,此时医院方面并没有正式确定完全死亡,儿子阿林看着母亲生命垂危未必能够挽救回来,又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一时糊涂而选择拔掉维持母亲生命的呼吸管,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儿子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观点2或是让母亲有尊严地死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石军认为,据他了解的案情,儿子阿林的行为,从罪名构成主观要件上,仅仅是因不忍直视妈妈身体被“毫无意义”地残忍地注射大剂量药液,情急之下的条件反射行为,这有别于刑法意义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取管”行为,或系其出于“维护妈妈身体完整”,以及“让妈妈有尊严地死去”的主观目的。因此,其主观目的到底是什么,应得到核实和排除,故才可能构成涉嫌故意杀人罪。观点3呼吁“安乐死”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认为,儿子阿林的行为,确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从目前的处理情况来看,警方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又不失人性化,值得点赞。施杰说,这起悲剧让他想到了“安乐死”立法问题。人们快乐幸福地活着,同样也愿望快乐地死去。特别是当亲人见到亲人遭受病痛折磨时,从人道主义角度,病痛者及其亲属,理应有权利为其作出生死选择。关于安乐死立法目前尚在争论中,不过,如有了类似立法,儿子阿林及其姐姐,即可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无生还希望的妈妈作出选择,而不是盲目冲动地去取呼吸管。

8,没有死亡啊?急等。 车祸,脑部严重受伤,5天,无自主呼吸,血压心跳靠药物维持。有体温37.9,低烧,请问

如果能够度过急性期的话,有可能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但要做好心理准备,可能性不大。因为车祸引起的,不光是大脑问题,可能还有其他脏器损伤,且持续靠药物维持的话,考虑脑出血,尤其是小脑,脑干处出血,生存几率相当低。
有呼吸,有心跳,有体温并不代表活着,心跳,呼吸都是靠药物维持,当撤药后,马上消失,那基本上已经宣告死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