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圭拉公司,注册安圭拉公司的要求有那些呢?
本文目录索引
- 1,注册安圭拉公司的要求有那些呢?
- 2,安圭拉公司注册规定
- 3,个人如何注册境外公司?
- 4,注册安圭拉公司的好处都是哪些?
- 5,注册安圭拉公司的好处有哪些呢?
- 6,注册安圭拉公司经营范围
- 7,安圭拉公司注册规定
- 8,成立安圭拉公司注册要求
1,注册安圭拉公司的要求有那些呢?
1、在安圭拉注册公司,对于公司的名称是没有太多的限制的,可以使用多个国家的公司结尾形式;并且是可以进行中文命名的,而且还可以把中文得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上。
2、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一个或者是多个董事股东,但是要求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合法自然人(要求要有护照或者是身份文件的内地公民或海外的人士),或法人团体都是可以的。
3、秘书。政府规定有限公司必须具有以为法定的秘书,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
4、注册资金。标准的注册资本一般是一百万美元,不需要交纳厘印税。
5、注册地址。要求必须是在安圭拉岛的范围内。
6、经营范围。因为该地区属于离岸公司, 政府对此是没有设任何的限制的,只要合法就可以。
2,安圭拉公司注册规定
安拉圭公司成立的规则如下:
一、注册安圭拉公司的条件:
1、拟1-3个公司名称(英文为准,中文为辅);
2、注册资金一般为100万美元,可以任何流通货币表达,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
3、政府规定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法定秘书;
4、公司地址必须位于安圭拉;
5、股东、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所有安圭拉岛公司必须在安圭拉岛设立注册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
二、注册安圭拉公司办理流程:
1、客户填写委托书
2、客户提供1-3个注册公司名称,由金百利进行免费查名,一般需要1~2工作日
3、双方签订订单,客户支付预付款后
4、提供注册安圭拉公司所需相关资料及文件
5、我司到安圭拉政府各部门办理手续
6、大概10-15个工作日完成公司注册
7、发送给客户注册文件,董事亲自签署法定文件
8、交结
三、安圭拉离岸公司注册完成的全套资料:
1、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董事及股东名册;
3、公司章程;
4、公司签字章、公司钢印;
5、公司股票;
6、1个硬盒存放上述文件及物品之用;
7、公司法定会议记录本;
3,个人如何注册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注册流程 1、为客户提供公司的名称进行注册,然后将该机构注册在开曼群岛公司进行查询的名称,以确认名称是可用的。海外公司名称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和英文,但公司拟使用公司名称的公司不能注册和公司名称已被重复。 2、在确定公司名称后可使用名称后,签署委托书、协议书并支付代理公司注册的海外公司服务费用 3、在成功支付代理服务费后,国外公司开始准备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和以下文件: (1)委任海外公司的第一名董事 (2)海外公司董事的通知 (3)海外公司的其他适当文件,如股东和董事会的记录。 每一个注册成功的海外公司都有自己的备忘录和章程,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目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并打算注册的股权和数量的明细。 4、由该机构拟支付的第一年政府牌照费提交给注册地的外国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章程,并在相关文件的审查注册,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境外公司注册证书。 5、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由境外公司代理人领取证书。 6、海外公司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1)海外公司章程大纲及海外公司章程大纲 (2)一个公司海外金属密封刻上公司的名字清晰的形式,作为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 (3)以海外公司名称及“代表公司”一词的名称抵销。使用此印章时,公司的高级员工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 (4)海外公司法定登记册、董事及秘书记录登记册、会员登记册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或资料。 (5)海外公司向股票投资者发行股份。 (6)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处理海外公司的各种问题,如租赁办公室、海外公司的开业、银行账户等。 7、接收注册文件,接收文件,在指定的客户签署文件后,将该机构签署的文件副本文件,注册过程完成。 扩展资料:登记证件 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百度百科——外资企业
4,注册安圭拉公司的好处都是哪些?
1、所有注册公司可以享受零税率
2、免除任何在安圭拉岛当地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
3、没有实收资本要求,没有报告要求
4、董事及股东名称不公开,甲股东名册的副本必须存放在境外的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5、公司名称可为任何语言,如需加中文名,需增加费用
6、公司会议不一定要在安圭拉岛举行,可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方式举行
7、可以“Apostille”(海牙国际认证协约)为文件认证形式
5,注册安圭拉公司的好处有哪些呢?
1、可以利用海外公司的名义,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
2、因为安圭拉公司实行得是普通法,紧贴市场的经济脉搏,深受外商的欢迎。
3、注册安圭拉公司十分的灵活,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的进行买卖的。
4、安圭拉公司的财产受到保护,会至大限度地对财产进行保护,方便的资金转移。
5、在该地区是完全免税的,不受任何外汇规定的管制。
6、商业运作十分的方便,不需要申报受益者、也可以不申报年利润以及财务状况 。
6,注册安圭拉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安圭拉公司名称安圭拉岛(Anguilla)选择名称比较自由,公司名可以与香港公司重复,安圭拉可以加中文名称,在证书上体现,如需加中文名,需增加1000元港币的费用。
安圭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可以根据注册人的实际需要放大或缩小,而无须交纳厘印税;标准注册资本一般为100万美元,可以以任何流通货币表达。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但无具体注册资本限定。
注册安圭拉公司股东和董事股东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是一位或一位以上年满18岁股东(有护照或身份证的内地公民或海外人士均可);在成立公司前须确定好股东、董事、董事主席,并安排好各股东的股份比例。
安圭拉公司注册地址和法定秘书政府规定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法定秘书,法定秘书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公司地址必须位于安圭拉。如果需要,法定秘书和注册地址可由提供。 注册安圭拉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安圭拉公司属离岸公司, 政府对此类公司在海外的经营不设限制。
7,安圭拉公司注册规定
(1)、公司名称:公司可以中文名称命名,而且可把中文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加收USD 300)。 (2)、公司董事:国际商业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董事:个人、公司、信托或合伙商号皆可。 (3)、公司秘书: 公司不一定要委聘公司秘书,也没有规定公司秘书和董事必须为当地人事。 (4)、公司股本:USD 50,000(如超过,政府厘印费视情况而定)。 (5)、公司会议:公司会议不一定要在安圭拉岛举行,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 (6)、公司股东: 每间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股东。公司可发行记名和不记名股票。 (7)、注册代理人: 所有安圭拉岛公司必须在安圭拉岛设立注册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 (8)、财务报告: 国际商业公司不必呈递周年报表,只须缴交年费。 (9)、董事资料: 公司董事和股东资料无须接受公众查阅,但这些资料必须存放在注册办事处。
8,成立安圭拉公司注册要求
(1)、公司名称:公司可以中文名称命名,而且可把中文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加收USD 300)。
(2)、公司董事:国际商业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董事:个人、公司、信托或合伙商号皆可。
(3)、公司秘书: 公司不一定要委聘公司秘书,也没有规定公司秘书和董事必须为当地人事。
(4)、公司股本:USD 50,000(如超过,政府厘印费视情况而定)。
(5)、公司会议:公司会议不一定要在安圭拉岛举行,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
(6)、公司股东: 每间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股东。公司可发行记名和不记名股票。
(7)、注册代理人: 所有安圭拉岛公司必须在安圭拉岛设立注册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
(8)、财务报告: 国际商业公司不必呈递周年报表,只须缴交年费。
(9)、董事资料: 公司董事和股东资料无须接受公众查阅,但这些资料必须存放在注册办事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4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