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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与《化工企

本文目录索引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有何区别

中文名称: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Code for safety and hygiene design of chemical enterprise
中标分类:G09 ICS分类:13.100
标准分类编号:QT|行业标准 页数:40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10-01 作废日期:
被替代标准: 代替标准:HG 20571-1995
起草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术语、设计和管理的基本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气体防护站的设计、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等。


中文名称: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英文名称: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中标分类:C52 ICS分类:13.100
标准分类编号:CN|国家标准 页数:22
发布日期:2010-01-22 实施日期:2010-08-01 作废日期:
被替代标准: 代替标准:GBZ 1-200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有何区别

2,新建化工厂项目危险化学品物料什么时候可以进场?

危险化学品接收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规范的危险化学品物料接收管理流程,使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与数量,并确保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入库的危险化学品。 3.职责:仓管员、搬运工对本规程负责。 4.内容 4.1接收 4.1.1当运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卡车抵达危险品库后,机动车应立即熄火,停靠在指定位置。 4.1.2 危险化学品到库后,仓管员首先核实送货单是否与采购订单 、,核实的基本信息通常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 4.1.3对于到货物料,还应检查核对送货单以外的其他文件,如检验报告、发票等。对于一些特定的物料,如果已经有质量协议,那么其他相关证明也可以被接受。 4.1.4清点到货数量是否与采购订单、物料评价和放行审核单相符,如果到货数量不符,反馈至采购员核实数量是否在合理偏差范围内。 4.1.4.1使用精度合适的计量器具,校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称量。 4.1.4.2进行随机抽检,清点核对数量是否相符,对于零头包装的物料,在接收时应每件核实数量。按重量验收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应不低于来货物料标签标示量。

3,实验室洗眼器是什么?洗眼器的种类有哪些,分别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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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外资、中外合资等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第三条 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三级。化学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各中心城市化工局(公司)可建立相应的监察组织。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织,接受上一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织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同级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监委会可按区域成立若干个卫生监察小组进行活动。第四条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织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系统安全卫生监察的需要任命和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负责执行监察任务。第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必须具备一定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原则性强,具有大、中专或相当大、中专文化程度,熟悉安全卫生方面专业知识和有五年以上安全卫生工作实践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必须能模范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第六条 化学工业部可从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选任专职或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选任程序采取协商提名,报部考核,由部监委会任命,并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监委会以及其它监察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命时,一律佩戴由部统一制作的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工作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应受到行政处分时,必须报经任命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免职,由原任命监察组织按程序办理。第七条 监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决定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监委会的决定和接受其指导;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委会全体会议,总结一年的工作和决定下一年的监察活动;
  (四)听取下一级监察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五)审查、任命和罢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务;
  (六)对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处以罚款,并可建议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权审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工作,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晋级;对工作失误,有权进行纠正;
  (八)有权派出监察员对伤亡、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参加处理的工作。第八条 各级监委会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监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九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范围:
  (一)监察检查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对化工部发布的有关安全卫生工作规程、规定、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禁令等法规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及企业技术改造、新建、扩建项目对“三同时”(即: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及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安全卫生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企业对安全卫生措施经费的使用与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包括作业环境的改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的解决;
  (七)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培训考核情况;
  (八)监督检查安全卫生技术手段的使用和改进情况;
  (九)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工种)作业工人劳动制度的改革和执行情况。第十条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范围,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持监察证进入化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安全、卫生检查,听取汇报,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卫生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有权向各级化工部门和公司(总厂)、企业、事业单位了解安全、卫生情况,索取及查阅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记录、文件、图纸资料等。
  (三)执行监委会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写出报告,提出建议。
  (四)在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有危及生产安全、危害职工身体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时,有权立即责令现场作业者停止作业,并及时通知企业、事业有关领导同志处理。
  (五)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经济承包或经济责任制无保障安全措施时,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六)对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程、标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作及时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罚试行规定》,有权代表监委会作出罚款的决定。
  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给予奖励。

5,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危险性大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贸、中外合资等化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分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化学工业部和省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
  省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监委)接受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监委)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各级安监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五条 各级安监委要本看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安监办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六条 各级安监委根据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需要,任命专职或兼职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部级或省级监察员),建立、发展、充实监察组织。并可按区域或行业建立若干个监察小组进行活动。第三章 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第七条 安监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联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
  (二)编制监察工作规划,制定并颁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技术标准等各项监察法规;
  (三)对化工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禁令、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五)对科研单位研究成果投入生产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监察;
  (六)对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进行监察;
  (七)对企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察;
  (八)对职工健康监护、尘毒监测、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
  (九)指派部级监察员对化工企业的特大伤亡、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八条 省安监委职责:
  (一)服从部安监委的领导,接受部安监委安排的任务,执行化工部安监委的决议;
  (二)参照部安监委职责,制订本地区开展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第九条 各级安监办主要职责:
  (一)培训、考核、任命和罢免监察员;
  (二)考核本级监察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监察工作中的失误进行纠正;
  (三)在监察工作中,对成绩显著和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四)实施安监委的工作计划,承担安监委的日常工作。第四章 监察员第十条 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分部级监察员和省级监察员。第十一条 首批部级监察员由省安监委推荐,部安监委批准、任命,并发给《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证》。部级监察员的正常选任,由部安监委从省级监察员中考核任命。第十二条 省级监察员由省安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察员的标准选任。第十三条 监察员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中专或相当大、中专文化程度;
  (三)从事安全卫生方面或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的在职人员;
  (四)熟悉并模范执行安全卫生法规;
  (五)愿意加入监察组织、热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认真执行监察纪律、承担监察义务。第十四条 部、省监察员的工作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应受到行政处分时,必须报经任命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由于工作调动,不愿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由原任命机关办理免职手续。

6,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如图: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上图表中的规定。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扩展资料: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参考资料:中国消防资源网-室内燃气管道

7,燃气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需要资质如下: 以湖南省为例,根据《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和车辆。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扩展资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九)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政府-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化工行业的分类有哪些

化工行业划分为三大类:石油化工、基础化工以及化学化纤三大类。 其中基础化工分为九小类:化肥、有机品、无机品、氯碱、精细与专用化学品、农药、日用化学品、塑料制品以及橡胶制品。 化学工业在各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许多国家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化学工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有着直接影响,世界化工产品年产值已超过15000亿美元。 由于化学工业门类繁多、工艺复杂、产品多样,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毒性高,因此,化学工业是污染大户。 同时,化工产品在加工、贮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大量有毒物质而影响生态环境、危及人类健康。化学工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扩展资料: 化工行业产品特点: 1、品种多,更新换代快; 2、产量小,大多以间歇方式生产; 3、具有功能性或最终使用性; 4、许多为复配性产品,配方等技术决定产品性能; 5、产品质量要求高; 6、商品性强,多数以商品名销售; 7、技术密集高,要求不断进行新产品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重视技术服务; 8、设备投资较小; 9、附加价值率高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工行业

9,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 定》 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
  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
  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
  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
  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
  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
  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
  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
  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
  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
  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
  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
  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
  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二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
  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
  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
  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
  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
  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
  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
  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
  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
  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
  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
  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
  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
  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成使用I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
  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者有l0%以上的游离二氧
  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没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坦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
  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
  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
  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
  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
  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
  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
  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
  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
  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
  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
  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
  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
  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
  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
  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
  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
  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
  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
  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
  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
  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
  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
  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
  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
  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提示:本贴复制自海川化工论坛,本贴地址:http://bbs.hcbbs.com/viewthread.php?tid=153223

10,求《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87)范本

你众网络上面找到一些资料,不过不知道能不能帮助到你的!你看一下吧
标准编号:GB 8195-1987
标准名称: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oil refinery
实施日期:1988-05-0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内容简介: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