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2023考研录取分数线,2023年东南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2023年东南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2023年东南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为348分左右。 录取分数线公布时间: 东南大学2023年考研录取分数线约在3月中旬左右公布,今年东南大学的日语笔译、法律(非法学)、会计等专业考研分数线预计会有10分以内的变动,分数线的变动由报考院校来决定。考生还是要首先通过国家线,才能判定是否进入复试。 东南大学的分数线浮动: 东南大学的建筑学、机械工程学、能源与环境、信息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电子科学与工程日语笔译、法律(非法学)、会计、公共卫生等专业的专业硕士的考研分数线会有10分左右的上涨,物流工程与管理、工程管理、艺术、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分数线将会与上一年保持持平。 东南大学研究生专业: 东南大学考研的专业包括建筑学、机械工程学、能源与环境、信息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电子科学与工程、数学系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物理系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人文学院、经济管理。 电气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系化学化工学院、交通学院、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艺术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吴健雄学院海外教育学院、软件学院、集成电路(IC)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科学研究中心生命科学研学院。
东南大学考研录取分数线2022
2022年东南大学哲学考研分数线:345分。 2022年东南大学经济学考研分数线:380分。 2022年东南大学法学考研分数线:375分。 2022年东南大学教育学(不含体育学)考研分数线:365分。 2022年东南大学教育学(体育学)考研分数线:340分。 2022年东南大学文学考研分数线:380分。 2022年东南大学历史学考研分数线:360分。 2022年东南大学理学考研分数线:320分。 2022年东南大学工学(不含力学)考研分数线:310分。 2022年东南大学工学(力学)考研分数线:300分。 2022年东南大学医学考研分数线:310分。 2022年东南大学管理学考研分数线:365分。 2022年东南大学艺术学考研分数线:361分。
东南大学2023研究生分数线
2023年东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是380分。 东南大学是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各院(系、所)在达到学校复试基本线的生源充足情况下,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和招生计划数,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线的专业/方向复试线,考生须达到报考院(系、所)专业/方向复试线才能参加复试。 具体专业/方向复试线以各院(系、所)复试细则为准。东南大学—蒙纳士大学苏州联合研究生院、士兵计划、少民计划、强军计划以学校复试基本线为准。统考考生(不含报考东南大学、蒙纳士大学苏州联合研究生院考生和管理类联考考生)总分超过报考院(系、所)专业/方向复试线20分以上(含20分)者,单科(限一门)可降2分。 东南大学师资力量: 截至2022年3月,学院有专任教师3211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879人,正、副高级职称教师2108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287人,5个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得A+,两者均列全国第八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成员13人,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大全球学术影响力的杰出人才约500人。 学校设有37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49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学校12个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422人。有两院院士16人,欧洲科学院院士3人,5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涵盖15个二级学科),5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2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三期项目立项学科。
东南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
2022年东南大学录取分数线如下: 1、云南理科637分,位次6632;文科录取分数线638分 2、安徽理科647分,位次2905;文科录取分数线644分,位次654; 3、广西理科619分,位次2499;文科录取分数线621分,位次520; 4、贵州理科594分,位次1704;文科录取分数线646分,位次449; 5、河南理科651分,位次4347;文科录取分数线640分,位次989; 6、江西理科633分,位次2930;文科录取分数线629分; 7、内蒙古理科607分,位次2293;文科录取分数线612分,位次733; 8、宁夏理科573分,位次773; 9、青海理科560分,位次628。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