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数据
什么是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系统?
数据汇交的最终方式是以网络的形式进行,为此必须 要建立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汇交系统。数据汇交应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为主要依据,汇交的内容包括科学数据实体、科学数据描述信息和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三个部分。 科学数据实体是在科技计划形成的原始数据及基于原始数据或研究分析数据所形成的完整数据库或数据文件。拓展资料: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中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农业科学数据的管理,实现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依据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科农业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科技工作者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观测、地面监测站(点)、自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第五条 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是在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统一指导下,在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承担单位按照部门负责制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是在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统一规划下的数据范围,所有数据按农业科学数据中心总体设计要求,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第八条 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是在农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第九条 汇交的数据按照项目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汇交。汇交前应呈送子课题合同书和数据汇交计划。第十条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最终方式是什么?
数据汇交的最终方式是以网络的形式进行,为此必须 要建立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汇交系统。数据汇交应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为主要依据,汇交的内容包括科学数据实体、科学数据描述信息和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三个部分。 科学数据实体是在科技计划形成的原始数据及基于原始数据或研究分析数据所形成的完整数据库或数据文件。拓展资料: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中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农业科学数据的管理,实现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依据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科农业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科技工作者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观测、地面监测站(点)、自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第五条 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是在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统一指导下,在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承担单位按照部门负责制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是在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统一规划下的数据范围,所有数据按农业科学数据中心总体设计要求,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第八条 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是在农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第九条 汇交的数据按照项目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汇交。汇交前应呈送子课题合同书和数据汇交计划。第十条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