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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
执法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
提示:

执法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执法行为规范如下,经供参考:
1、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规范
提示:

行政执法规范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机关履职的基本方式是执法,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在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决定》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的什么
提示: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的什么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中华共和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什么制度
提示: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法制审核。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