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是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1]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该标准。 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了该标准。[4] 编制进程 2005年12月14日,国家标准计划《声环境质量标准》(20030590-Q-467)下达,项目周期48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归口。[1-3] 2008年8月19日,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3] 2008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实施。[3] 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编制要求起草。[3] 修订情况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声环境质量标准
法律分析: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0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0dB、夜间40dB;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5dB、夜间45dB;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dB、夜间50dB;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5dB、夜间55dB;4a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70dB、夜间55dB;4b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70dB、夜间60dB;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0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0dB、夜间40dB;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5dB、夜间45dB;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dB、夜间50dB;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5dB、夜间55dB;4a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70dB、夜间55dB;4b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70dB、夜间60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