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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必须是会计吗
财务负责人必须是会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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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必须是会计吗

财务负责人不一定需要会计证。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拓展资料: 会计法:《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正式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自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事宜正式尘埃落定!

企业财务负责人指的是会计还是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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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负责人指的是会计还是领导

企业财务负责人指的是企业负责财务管理的负责人,也就是负责财物的领导。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五、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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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是什么?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一、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做好增收节支,做好资产、负债类和费用、成本、收入与损益的正确核算工作,保证完成税利上缴任务。 二、严格执行财务监督职能,依照《会计法》及《典当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落实和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与稽核制度。 三、全面履行会计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发挥财务职能作用,运用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等手段,为领导提供有关财务数据与财务分析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四、认真执行“账款、账物分管”的原则,对各类财务收支,要严格审查,做好守口把关、堵塞漏洞。 五、坚持记账、算账、报账手续清楚,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与日清月结,按时报账。确保账款、账物的安全,应定期与不定期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表、账实、账据、账款、内外账务六相符。 六、按规定妥善保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对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实行双人分管,做到相互制约。 七、拟订或参与企业有关财务事务的具体办法和协税等事宜。 八、必须遵守国家财政制度与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费用开支标准,自觉抑制不正之风与一切违法行为。 九、执行总经理委托和授权处理的有关事务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提示:

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财务负责人存在其他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应付相应的民事赔偿或者是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