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考云 > 知识库 >

均田制

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提示:

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古代一种分配土地的制度。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并向国家纳租调。此后在授田对象、授田年限、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至唐中叶止。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呢?
提示:

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呢?

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呢? 中国有5000年的历史 ,历史十分的悠久 ,而且文化非常的多 ,可以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这些文化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来说,也有许多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要认真的分辨这些文化, 有一些是文化糟粕需要我们去剔除,有一些是文化的精华,需要我们去借鉴。需要我们去领会去理解 ,每一种文化对于我们日常生活是有非常大的作用的 ,从古至今流传到现在 经过了时代的考验 。古代有许多的制度 ,对当时的影响是非常的深刻的 , 下面让我们来好好的了解一下均田制 ,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呢 ? 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均田制出现的时代背景 是在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一种制度 ,他的目的就是缓解土地私有制带来的矛盾 ,如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所导致的贫富分化,这些是统治者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因为这会引发农民的反抗 ,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程度,使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更加的尖锐,所以说为了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统治者想出了一个这样的制度,把土地分给农民进行耕种 ,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稳定封建王朝的统治,然后稳定社会的安定 。 同时均田制的目的 是建立在一套比较完整的土地制度上面,协调了统治积极,内部之间的矛盾 ,使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利于政府对农民的一种控制。更好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的生产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 古代的时候,重农抑商农业税是国家的赋税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可以提高国家财政的收入。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减少了农民之间因为田产纠纷问题 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问题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政府实施各项政策是有利于她自己的统治的,所以说政府实施经典之是有利于增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样不仅巩固了统治者的统治而且也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和恢复。

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作用呢?
提示:

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作用呢?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 推行均田制, 租调制 颁布均田令,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分给农民,由农民承担一定的租税、徭役和兵役,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抑制了土地兼并;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恢复和发展了北方经济 设立三长制 改宗主督护制为三长制(邻长、里长、党长)直属州郡,负知责清理户口和田亩,征发徭役和兵役 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掌握,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整顿吏治制定了俸禄制度。 官吏的俸禄由国家征收和发放; 北魏吏治得到改善,道农民赋役负担减轻,北方农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迁都洛阳,打击了保守势力,保证了改革的深入。有利于胡汉民族文化的融合专,使中华文明得到进一步发展 移风易俗 易服装、说汉话、改汉姓、通婚姻、改籍贯、行汉制、崇儒学属 便于接受中原地区的先进文化,促进了鲜卑贵族的封建化,并巩固北魏统治。

均田制的内容和意义
提示:

均田制的内容和意义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