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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执法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提示: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查酒驾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警察钓鱼执法不合法,属于违法行为,各地明令禁止。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提示: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的区别: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养鱼执法的现象
提示:

养鱼执法的现象

在一户人家生育一胎之后(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就会有人——这当然是乡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或他们在行政村的代理人——主动上门表示“关心”,说自己有门路照顾他们一下,再生第二胎没问题。诚恳的态度,为他人着想的热情,简直就是这户人家的大恩人。但是,在这女主人怀孕之后,他们的“恩人”的嘴脸就变了,借口形势有变自己无能为力,开始上门催缴罚款。于是,从怀孕到孩子出生乃至到了上学的年龄,这户人家都被一次次地催缴罚款。当然,在这期间,他们的“恩人”还是蛮照顾他们的——每当上级检查的时候,这位“恩人”就及时通知他们出去躲一躲。显然,与其说这些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不如说他们在“养鱼”:为了罚款搞创收,他们和自己的执法对象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一个得到了孩子,一个得到了钱财,各取所需。他们所想的不是如何执行国家政策,而是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们会“养”尽可能多的“鱼”,他们的“执法”只能使违法生育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如,面对开发热潮,一些居民开始想方设法多盖房子,以求在开发时能够多得一些补偿。但是,他们新盖的房子在土管等部门那里属于违法建筑,应强制拆除。于是,很多地方都有由土管、城建等部门组成的“拆违办”,都有轰轰烈烈的“拆违行动”,一些刚开工的“违法建筑”被毫不客气地拆除了,但也有一些“违法建筑”在缴了罚款之后变成了“合法建筑”。在这“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拆违办”就变得越来越“聪明”:对那些在建的“违法建筑”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等其完工之后再开始“执法”行动,这时他们的“执法”只是走过场,收缴了罚款便“班师回朝”了。显然,这种做法也是尽可能多地“养鱼”,最大限度地创收。

养鱼执法的产生原因
提示:

养鱼执法的产生原因

国家早已经有规定执法机关要“罚交分离”和“收支二条线”,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仍可看到养鱼执法的存在,就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内部还是在用罚款多少来考核相关执法人员,还有在财政上地方政府对罚款还有一定的依赖性,加上执法机关自身可以按“规定”从罚款中分成,由于这些内在利益驱动机制的存在,所以“罚交分离”和“收支二条线”的规定并没有在实质上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产生预想中的效果,地方政府则因也有“好处”,就大多让其“作为”而不加约束,只是每到检查或社会反映强烈时就“紧一紧”,过后则往往又是“老样子”。这在一些财政困难地区表现则更为明显,在富裕地区则由于财政上依赖程度较小,表现就会相对“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