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考云 > 知识库 >

四川贷款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提示: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如下:1、放宽公积金贷款年龄限制,对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人,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年;2、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单职工贷款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贷款限额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3、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人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示: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如果您长期定居四川,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大致如下: 1.具有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示:

四川公积金贷款政策

如果您长期定居四川,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大致如下:
1.具有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提示:

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2021年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最新规定来啦,将于10月8日起实施,我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公积金贷款住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等。

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提示:

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成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