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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3条,我国刑法第73条的内容是什么

本文目录索引

1,我国刑法第7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73条规定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经过的缓刑考验期限。依据该法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年;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73条的内容是什么

2,本法刑法73条是啥意思?

《刑法》第73条规定的是缓刑的考验期。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一定时长的考验期。判处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为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为一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新刑诉法73条是什么?(做任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73 条引发广泛争议的内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言下之意是:“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些情形和是否通知家属毫无因果关系。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人,被国家执法机关控制并监视居住,是很正常、很正当的事情,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什么不能大大方方的告之全社会?为什么不能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如果某人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而其家人、亲友和社会都不知其去向,去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受理,这不也是在制造恐怖吗?这不也是一种恐怖活动、恐怖行为吗?   “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能够成为不通知其家属的理由吗?显然不能,因为除了直接通知家属之外,还可以间接通知,例如公示。法院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递送传票时,采用的办法就是“公示送达”。   执法机关“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并不等于其家属不在寻找亲人、不在为亲人担忧,并不等于不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情绪,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因此,应该在刑侦法里明确规定:“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时,执法机关(或检察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公示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和被监视居住的起始时间和原因。”以使政府的正当执法行为区别于黑社会团伙或其他犯罪分子的暗杀或绑架等恐怖行为。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为什么“可能有碍侦查”?是怕走漏风声?但如果被监视居住人真的是犯罪份子,他突然失踪了,失去联系了,他的同伙难道不首先就会想到是自己团伙的罪行已经暴露了、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已经开始动手实施调查或抓捕了?难道他们会天真地认为是该同伙在和自己玩游戏躲起来了?会侥幸地认为仅仅是该同伙的手机电池没电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是什么罪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的监视居住指的不是单一的罪行,有很多罪行包括在里面,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扩展资料: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其他违法情形。《规定》强调,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视居住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5,为什么要反对《刑事诉讼法》第73条?

意思就是警察叔叔怀疑你有罪了,就有权利把你秘密拘捕,有权利不通知你的家属,并是"指定地点""~" 也就是说可以不带你去警察局或者看守所,什么地方都行.....
想象吧,要是哪天你不小心被查水表了,警察破门而入,把你抓走,不告诉你的家人(他们肯定会去找你,) 然后拉你到无人之处喝茶(过程自己想.) 结果你是清白的,但是你身上有了喝茶的痕迹,于是你被灭口........谁知道呢? 知道锦衣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