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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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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什么条定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扩展资料: 所谓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纪行为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什么条定性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 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 群众反映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扩展资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资料来源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几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几人以上故意犯罪算是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根据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几个特征: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 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5,几个人共同故意犯罪别称为共同犯罪

  几个人共同故意犯罪别称为共同犯罪?
  我的回答是:
  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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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gb/info/kw/njjcdy/0303/ywtt/2003-06/05/1224040097.html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王红军

  http://www.yfzs.gov.cn/ 2003-06-05 12:25:23

  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个概念出发,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性如何?往往是司法人员时感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到约定的晚上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行为。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而且主客观方面的范围要相统一、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实行过限的问题。所谓实行过限,是指数人在共同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其中的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先计划实施行为的范围。例如�甲乙丙3人商量好于某夜入室抢劫。入夜后3人如约而至,共同破门入室抢劫。入室后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控制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强奸。甲乙对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一无所知。在此案中,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便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在处理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行过限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行过限,其他共同实行犯知情而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例如:在前一案件中,如果丙在对女主人实施强奸时,甲和乙均看到了,但两人都没有参与强奸犯罪,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丙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能对丙一人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对甲和乙则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虽然甲和乙都看到了丙在强奸女主人,但强奸犯罪不在他们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内,因此,甲和乙主观上没有强奸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而且,他们也不负有阻止丙强奸女主人的法定义务,因而也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完全不具备构成强奸犯罪的要件,没有理由以强奸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第二,共同实行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了超出原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案例中,甲和乙见到丙强奸女主人后,顿时都产生了强奸的犯意,于是先后将女主人强奸。对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在同一地点,几乎同一时间实施的犯罪,但由于都是单独实施犯罪,相互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即不存在不但知道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知道是在与他人协力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单独犯罪对各个行为人进行处罚。还应当注意这样一种情形,即共同实行犯没有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但是其中某个实行犯隐瞒了他所实施的部分行为。例如,甲和乙共同人室盗窃,商量好见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偷。盗窃结束后分赃时,甲将他偷得的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私自藏了起来,没有让乙知道。乙对甲偷金项链和金戒指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第一,甲偷金项链和金戒指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甲和乙实施人室盗窃的共同犯罪,无论是甲还是乙的盗窃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虽然甲将他偷得的部分财物私自隐匿了起来,这并不影响他盗窃这些财物的行为成为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只要甲和乙在实施盗窃行为不但知道自己在盗窃,而且知道是在和对方一起盗窃,其行为便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甲将金项链和金戒指藏匿起来的行为,实际相当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将各个犯罪分子盗窃所得赃物收罗在一起后,将其中一部分赃物暗中藏匿,不拿出来分赃的行为,都只不过是分赃不均的问题。显然不能因为主犯将一部分赃物隐匿了起来,其他共同犯罪人不知道有这些赃物,便将盗窃这些赃物的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第二,根据“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之追究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甲和乙虽然在盗窃犯罪中都只偷了部分财物,但在量刑时都要以两人盗窃所得财产总额作为依据,而甲隐匿起来的财产也应当算在财产总额之内。这就意味着不但甲要对被其隐匿起来的赃物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同样要对这部分赃物承担刑事责任。③3、只有处于犯罪过程环节中的行为才是共同犯罪行为。如同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过程一样,犯罪构成也是一个过程,犯罪主体实施的某一侵害行为,可以由一系列的动作或行为所组成,因而往往表现为在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一个长或短的过程。④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并非行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只有处于犯罪过程环节中的行为才是共同实行行为,也才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具体形式:

  (1)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共同体内部有具体的分工,各被分工后的实行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比如,二人抢劫他人,一人进行暴力威胁,另一人夺取财物。此例中,二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单独地看都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要求,但由于二人是共同实施,因而两个行为互相利用、互相协同,形成行为共同体,二人都应当对共同抢劫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2)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各自的行为单独地看均具备该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由于事先或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而其行为仍属于一个行为共同体,只是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具体分工。比如,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同时开枪射击他人,结果二人弹都击中他人要害而致其死亡。此例中,单纯地看,每一射击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二人是事先就有意思联络,因而仍是共同犯罪,而且事实上二人之间也是互相利用、互相配合,因为一旦一人失手,另一人的行为可起到补充作用,而且二人之间由于共同实施精神上互相支持,所以二人的行为仍形成一个行为共同体,而且是共同实行行为。

  (3)先行的共同实行行为。又称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以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继而共同实施该犯罪。例如,二人预谋在某一人行道口进行抢夺,事先进行时间、手段的计划,而后二人按照计划实施了抢夺。此例中二人从预谋到实施始终共同参与,因此称之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

  (4)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具体的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该犯罪行为而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如前所述,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也应当属于实行行为,因此共谋实行行为与具体的实行行为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即是共同实行行为。

  (5)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先行着手实施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例如,甲对一路人实施抢劫,恰好其好友乙经过,乙遂在甲的要求下,对该路人进行搜身,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搜罗一空。此例中,甲先开始实施抢劫,而后乙又加入进来,与甲形成共同犯罪,且都属于实行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文献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②参见阴建峰、周加海主编:《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③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校对:只树丰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6,共同违反纪律是指几人

法律分析:共同违纪是指两人以上(含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7,共同违反纪律是指

法律分析:一、共同违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二人”是最低要求,一人违纪不能成立共同违纪。 二、共同违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共同违纪人员具有相同的主观故意,二是各共同违纪人员之间具有意思沟通,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8,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行为有哪些规定?

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有: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