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媛案女孩现状,素媛案件真实女孩怎么样了
本文目录索引
- 1,素媛案件真实女孩怎么样了
- 2,韩国电影素媛的真实事件,女孩现在怎么样了?
- 3,《素媛》的原型女孩怎样了?
- 4,电影素媛真实事件更惨 素媛现在生活的好吗
- 5,韩国电影素媛的真实事件 女孩怎么样了?
- 6,韩国素媛案的受害女孩现状是怎样的?
- 7,关于韩国法律
- 8,韩国法律主要有哪些?
- 9,韩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1,素媛案件真实女孩怎么样了
据悉娜英一直都在积极生活,更是在2017年的时候像普通孩子一样参加了高考。有知情人透露表示,娜英以后想要做一个医生,想要帮助有像她一样的受害者。因为一场电影,娜英受到了不少人的关注,然而娜英的家人却表示只希望孩子能够像普通孩子那样,不想要得到别人的打扰。 《素媛》是韩国Lotte Entertainment发行的一部剧情片,由李俊益执导,薛景求、李甄、严智媛、金海淑等主演。该片于2013年10月2日在韩国上映。 该片根据韩国真实案件改编而成,主要讲述了一个未成年少女在遭遇性侵后如何走出心灵的阴影和家人如何面对生活的故事。2013年,该片获得第34届韩国电影青龙奖最佳影片。 影片评价 该片塑造的角色都非常接地气,情感催泪的场面不少,但没有给人用力过猛的感觉,而是一切处理得非常的合乎常理,由于表现的是普通人的生活,风格朴素诚意十足,温馨感人。(新浪网评) 《素媛》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没有将重点放在警方破获案件或者还原曲折的犯罪过程上,而是匠心独运,将叙事重心放在情感冲击上,承受的各方压力与冷漠,以及最终携手走出阴影,迎接新生的过程。正因为该片真实再现了刑事被害人一家人艰难的情感历程,使得该片能够有力地戳中观众的泪点。(法制网评)
2,韩国电影素媛的真实事件,女孩现在怎么样了?
韩所拍摄的犯罪片都极其出色,乃至可以造成社会发展的共鸣点,最关键的缘故是她们很多的影片全是由真实案件改写而成,例如令人感动的影片素媛,讲的一个小女孩被性暴力摧毁人生道路的小故事,在素媛真实事件中的小姑娘比电影中更加凄凉,终身残废。 韩国顺天素媛真实事件 《素媛》的确取材于真实事件,是2012年产生在首尔的真实事件。2012年夏季,女童独自在家入睡,深夜被一小伙入屋劫走,执行了奸污和施暴,过后该小伙用树技和别的条形硬块捅女童的Y道和肠胃,女童被周边的住户发觉在一条河边。 那时候大雨滂沱,女童中重度晕厥,尿失禁,鲜血淋漓。送诊医治后经确诊,肠胃没有一处完好无损的地区,手术治疗基本上把肠道所有摘除,Y道和肠胃正中间的一部分所有毁坏,Y道在创伤的状况下又被排泄物感柒,孑宫损伤,换句话说,孑宫,Y道,肠胃都遭受重挫,安装了人造肛门以后,终生都需要带上排便袋日常生活,有可能无经期无生育功能。素媛真实事件要比电影中惨得多了。 住宅成了主播“出拳之地”,附近居民深感不安 报道称,这种案子大多数是自媒体平台网络主播提到的,她们要不整夜待在赵斗春大门口高声叫喊,要不爬上燃料管道尝试闯进民居,要不把别的隔壁邻居误以为是赵斗春,对他冷嘲热讽。 乃至有些人数次为赵斗春订外卖,造成 周边一家中店老板哀求,说“请不要再为赵家人订外卖了”。这种视频根据直播间的方法在互联网技术上即时公布,造成 隔壁邻居的生活起居遭受比较严重骚扰。一名专业从街边市来探望赵斗春的人民群众,在与被阻碍的警察产生推搡后,涉嫌妨碍公务被警察带去。 12日,赵斗春刑满释放时,在快车送他回家了的全过程中,许多男生爬到屋顶,踢打砸烂窗子。警察早已锁住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并以因涉嫌毁坏公共财物的罪行对她们提到刑事诉讼法。 封禁了她们居所周边的路面,房东公布了游街令据朝鲜日报14日报导,赵斗春居所所管的小区和女性俱乐部队当日向辽阳袁谭公安局传出求助信,规定对赵斗春居所开展尤其管控,严禁自媒体平台网络主播等别人随便进到。 警察早已封禁了通向赵斗春住所的关键路面,并确定往日车子和工作人员的真实身份后才海关放行。据报道,赵斗春的老婆在11月中下旬租了她住了2年的房屋。据报道,房东传出了驱逐令。房东埋怨“住在一栋楼里的别的租客也不安心,有些人要搬新家,只能请赵斗春的媳妇另找地区住”。
3,《素媛》的原型女孩怎样了?
《素媛》的原型女孩没有自杀,在2017年的时候顺利参加了高考,经过了几次手术之后娜英的身体状况也极大地改善了。 《素媛》(韩语:소원)是一部由李濬益执导,薛景求、严智媛、李莱等主演的剧情片,于2013年10月2日在韩国上映。 该片取材自2008年在韩国发生的真实案例(罪犯赵斗顺性侵儿童),以儿童性暴力为题材,讲述家属与其周围人物在绝望之中为受害人治愈伤痛的故事。 该电影获得第34届韩国电影青龙奖最佳影片奖。
4,电影素媛真实事件更惨 素媛现在生活的好吗
像正常人一样的活着,为梦想在奋斗,参加高考,但是身体还在遭受痛苦。 素媛的真实原型名叫娜英,8岁的娜英独自在家睡觉时,却在半夜被一喝醉酒的男子入室掳走,实施了强奸和殴打,事后用枝条和其他条状硬物捅女童的下半身和肠道,之后被附近居民发现在一条小河边。下着雨,她陷入重度昏迷,大小便失禁。经过治疗诊断后,肠道没有一处完好,手术只能把破坏部分全切除,子宫也被摘除,安装了人工肛门,但终生都要带着便袋生活,并且失去了生育能力。 凶手被抓后拒不承认,且受害者父母都是普通百姓,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事件被披露后引发了韩国民众的哗然。民众多次集会游行,迫使时任韩国总统的李明博出面道歉,并尽快修改了和强奸尤其是强奸幼女的法律法案,并在2012年推出了化学阉割。凶手在2008年被判刑后,将于2020年刑满释放,但是韩国人并不买账,不能让如此残忍的凶手归回社会,韩国人民和网民都纷纷请愿,要求判其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素媛》电影剧情: 《素媛》是韩国Lotte Entertainment发行的一部剧情片,由李俊益执导,薛景求、李甄、严智媛、金海淑等主演。该片于2013年10月2日在韩国上映。 素媛(李甄饰)是一个美丽平凡的小女孩,和爸爸妈妈生活在位于街角的家中。家里经营着以她的名字素媛命名的杂货店,母亲(严智媛饰)作为老板娘日夜忙碌不得闲暇,父亲则在工厂干着繁重的工作。在那个飘雨的早上,素媛打着雨伞独自上学。在离学校近在咫尺的地方,她遭遇一个相貌猥琐、酒气冲天的大叔,由此开启了她的悲剧之旅。 柔嫩的小花遭到暴风雨无情摧残,受伤的岂止枝枝叶叶,更是那迎着阳光无忧成长的心。无良媒体铺天盖地大肆渲染,作为受害者的素媛一家仿佛成了周身污秽的耻辱之人,被四周诧异好奇的目光所包围。 妈妈悲痛欲绝,几近崩溃。爸爸全力保护女儿,但受伤的小天使却拒绝爸爸的靠近。问凶之路伴随着天使的治愈旅程,美丽的女孩可会再露灿烂笑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素媛
5,韩国电影素媛的真实事件 女孩怎么样了?
这名不幸的女童叫娜英(化名),电影上映后,不少网友担心他会她会自杀,好消息是,她活的很好,已经高三了。 据曾帮助过娜英一家的教授透漏“娜英经过两次非常痛苦的手术后,终于能够摘下排便袋,并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了,精神状况也很好转,基本不需要治疗了。” 至于那个人神共愤的犯人赵斗淳,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进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就是说2020年还有3年即将刑满释放了,听闻这一消息,韩国民众愤怒,不少人对此感到非常恐慌(包括娜英及其家人),一时间关于“不能让赵斗淳之徒回归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
6,韩国素媛案的受害女孩现状是怎样的?
韩国素媛案的受害女孩现在摆脱阴影,过得很好。 “坏人才不会在乎孩子的年龄大小,也不会在乎孩子的性别,只要能在孩子身上得到想要的,他们就会用尽一切方法毁掉”,孩子是父母的希望,是一个家庭的传承,父母对孩子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爱意,只为了孩子能够平安的成长, 可是,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并不能时时刻刻的陪在孩子身边保护孩子,也许一眼照看不到,就也许会让孩子陷入危险当中,都说“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在我们生活中,孩子没有任何的自保能力,很可能成为坏人的目标,给孩子留下不可磨灭的伤害。 赵斗顺被法官判以12年的有期徒刑,短短的12年就为了素媛的一生“买单”也是非常的可笑,还记得当初素媛父母满是绝望的说“你知道12年后,我的孩子才多大吗?”如今,12年即将过去,而赵斗顺也即将出狱,平静了将近12年的韩国再次人心惶惶,父母都怕自己的孩子变成第二个“素媛”,80万群众请愿终身监禁赵斗顺都无法通过。 这还不是最令人恐怖的事,原来被捕后的赵斗顺毫无认罪迹象。而更不可思议的是,法院居然采信了赵斗顺的说辞,认为他在犯案时处于酒醉状态,将最高刑期15年减少至12年。 不仅如此,在对赵斗顺的妻子采访中能够明显感觉到她对于丈夫的袒护和对于受害者的冷漠也是令人感觉到心寒,如此毫无人性的一家人,真的不值得法律如此去保护。 素媛经历的这一切原型娜英都经历过,被人异样的眼光,甚至是内心的迷惑和恐惧,这都是凶犯造成的,不论是素媛还是娜英都是无辜的受害者。所幸素媛和娜英都挺过来了,走过了那段灰暗的过去,电影里,素媛在家人和邻居的帮助下健康成长,最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重新回到学校上课,而现实生活中的娜英也回归正常生活,和普通人一样对未来充满期待。 可是心理测试结果显示,赵斗顺出狱后再犯的可能性极高。虽然出狱后其仍将受到一对一监视,但令人害怕的是,赵斗顺在11年的监狱生活里,并没有改过自新的迹象,还曾写请愿书为自己开脱,他说,“我就算要吃15年、20年牢饭,即使出来已经70岁了,我也会在里面好好运动,你就等我出狱吧。”心理治疗也没能改变他性犯罪鉴定的结果。2018年累计接受了超过400个小时的心理治疗后,赵斗顺依然被鉴定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高”。这不仅引起了韩国民众的恐慌,也引起了他们对“素媛”的担忧。 并且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如今赵斗顺的妻子就住在距离“素媛”家之有500米的地方,这让“素媛”一家极为不安。
7,关于韩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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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宪法
[法令介绍]
□ 制定和修改过程
- 制定: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和选举管理等关联的基本事项,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
- 修改: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后,经过九次修改(第一次:1952.7.7,第二次:1954.11.29,第三次:1960.6.15,第四次:1960.11.21,第五次:1962.12.26,第六次:1969.10.21,第七次:1972.12.27,第八次:1980.10.27,第九次:1987.10.29)形成现在的宪法。
□ 主要内容
- 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领土由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构成。
- 大韩民国努力维持国际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向往和平的统一。
- 全体国民具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 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因性别、宗教、社会性身份而接受政治、社会、文化性的差别。
- 全体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问,不接受非依合法程序进行的处罚、公安处分、强制劳役,具有接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和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
- 保障全体国民的财产权,该内容和界限依据法律决定。
- 立法权归属国会,国会由依照选举而产生的国会议员构成,具有认可预算权和关于国政的监察和调查权。
-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依据选举而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和各部组成的行政府。
- 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具有司法权,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和良心独立地进行裁判,保障法官的身份和任期。
- 设立宪法裁判所管理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裁判、政党解散等事务。
- 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是以个人和企业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基本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为原则。
大韩民国宪法
[1987.10.29. 全文修订 宪法 第10号] 前 文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①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②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第二条
①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以法律来规定。
②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
第三条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
大韩民国志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第五条
①大韩民国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六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
②外国人根据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
第七条
①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按法律规定得以保障。
第八条
①设立政党是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
②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要民主,并要具备参与到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所需组织。
③政党根据法律规定受国家保护,国家可按法律规定补助政党运营所需资金。
④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于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向宪法裁判所起诉申请解散,政党根据宪法裁判所的审判来解散。
第九条
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兴隆。
第二章 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的义务。
第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国民均不因性别、宗教、社会地位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有领域受到差别。
②不予认可社会特殊阶级制度,并不得以任何形态创设。
③勋章等荣誉称号仅对收到此称号的当事人有效,并无任何相应特权。
第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身体自由。未经法律许可,所有国民都不受逮捕、拘束、没收、搜查或审讯;未经法律和合法程序,不受处罚、保安处分或强制劳役。
②所有国民不受刑讯,不得被强迫做出刑事上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逮捕、拘束、没收或搜查时,应按合法程序,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提示法官发给的令状。但,现行犯和犯有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徒刑的犯罪并在逃或有毁灭证据忧虑的,可在事后申请令状。
④所有国民均有受到逮捕或拘束时立即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但,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时,按法律规定,由国家提供辩护人。
⑤所有国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束理由并被告知享有取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的情况下,不受逮捕或拘束。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⑥所有国民在受到逮捕或拘束时,享有向法院申请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⑦被告人的自首被认为是因刑讯、暴行、胁迫、拘束的不当长期化或欺瞒及其他方法导致而不是本意陈述的;或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首为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将其作为有罪证据或以此为由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均不因按行为时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追诉,并不因同一犯罪而受到重复处罚。
②所有国民均不因溯及立法而被限制参政权或被剥夺财产权。
③所有国民均不因亲属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待遇。
第十四条
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移的自由。
第十五条
所有国民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所有国民的住处自由均不受到侵害。对住处进行没收或搜查时,要提示按检察官的申请由法官发给的令状。
第十七条
所有国民的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所有国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
②国教不被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
第二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
②不允许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及对集会·结社的许可。
③通信、广播的设施基准和为保障新闻的机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④言论、出版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犯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者可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自由。
②著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法律来保护。
第二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来规定。
②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合公共福利。
③根据公共需要的财产权征用、使用或限制及补偿以法律来规定,应支付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
第二十六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的权利。
②对于申请,国家有审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
②不是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况及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况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
③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⑤刑事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在该事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刑事嫌疑人或作为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可按法律规定向国家要求正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①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正当补偿。此时,并不免除公务员本身的责任。
②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争、训练等同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
第三十条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第三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对其所保护的子女负有至少使其受到初等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根据法律规定收到保障。
⑤国家要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运用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要按法律规定施行最低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用法律来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在保障人尊严的前提下用法律来规定。
④女性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就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不当差别。
⑤青少年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第三十三条
①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②身为公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③从事法律规定的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或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负有为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
③国家应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
④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⑤身体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按法律规定收到国家的保护。
⑥国家要为预防灾害并从该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
第三十五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生活在舒适环境中的权利,国家和国民要为环境保护而努力。
②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来规定。
③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政策等,为国民能过上舒适的居住生活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①婚姻和家庭生活应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基础成立并维持,国家对此保障。
②国家应为保护母性而努力。
③所有国民就保健收到国家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①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不因没有列举在宪法而被轻视。
②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在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为公共福利所需时可以法律来限制,但限制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所有国民负有按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负有国防的义务。
②无论谁都不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到不利待遇。
第三章 国 会
第四十条
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四十一条
①国会由国民通过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
②国会议员数由法律来规定,但为200人以上。
③国会议员选举区和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第四十三条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①除现行犯,国会议员不在会期中未经国会同意而被逮捕或拘禁。
②国会议员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除了是现行犯以外,如有国会的要求,在会期中得到释放。
第四十五条
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中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
第四十六条
①国会议员负有清廉的义务。
②国会议员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
③国会议员不得滥用其地位通过同国家、公共团体、企业签订合同或处分的方式来获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职位或为他人中介该取得。
第四十七条
①国会的定期会议按法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国会的临时会议则在总统或国会在籍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请求时举行。
②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日,临时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日。
③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明示期间和要求召开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国会选出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
宪法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为同数时,视为否决。
第五十条
①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
②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按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未因未在会期中通过为由而被废弃。但,国会议员的任期未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会议员和政府可提出法律案。
第五十三条
①在国会通过的法律案,在移送到政府15日内由总统公布。
②对法律案有异议时,总统可按第一项期间内一同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再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相同。
③总统不得对法律案的一部分或整体进行修正后要求再议。
④有再议要求时,国会经再议,如经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做出同样的决议,该法律案则被确定为法律。
⑤总统在第一项期间内没有公布或提出再议要求,该法律案仍被确定为法律。
⑥总统应不迟延地将按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确定的法律予以公布。按第五项法律被确定后或按第四项确定法律议送给政府后5日内总统未予公布时,国会议长将此公布。
⑦除了有特殊规定外,法律自公布日起经过20日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①国会审议、确定国家的预算案。
②政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编成预算案,于会计年度开始90日前提出,而国会应至会计年度开始30日前为止作出决议。
③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预算案尚未通过时,政府可至国会通过预算案为止,就下列目的所需经费以前一年度的预算为准来执行。
1、根据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关或设施的维持、运营。
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
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①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
②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
第五十六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
国会不得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
第六十条
①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
②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
①国会可监查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
②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
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
①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
②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
第六十四条
①国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
②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
③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④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
①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
②第一项规定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对于总统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③受到弹劾追诉议决者停止行使其权利,直至进行弹劾审判。
④弹劾决定仅限于从公职的罢免。但,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第四章 政 府
第一节 总 统
第六十六条
①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②总统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保全、国家继续性及宪法的义务。
③总统就祖国的和平统一负有忠实的义务。
④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
第六十七条
①总统由国民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
②就第一项规定的选举,如最高得票人为2人以上时,以在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的公开会议中取得多数票者为当选者。
③总统候选人为1人时,其得票数不超过有选举权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不得当选。
④可被选为总统者,要有国会议员被选举权,并且选举当日达到四十岁。
⑤关于总统选举的事项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①总统任期即将期满时,于任期期满70日至40日前选举继任者。
②总统缺位或总统当选人死亡或因其它事由丧失其资格的,于60日内选举继任者。
第六十九条
在就任之际,总统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的增进及民族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
第七十条
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七十一条
总统缺位或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国务总理、法律规定的国务委员的顺序代理其权限。
第七十二条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使得关于外交、国防、统一及其它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政策进行国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总统缔结、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做宣战布告和媾和。
第七十四条
①总统按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国军。
②国军的组织和编成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给自己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
①限于因内患、外患、天灾、地变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为国家的安全保障或维持平安的秩序而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没有多余的时间可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可做出最低所需的财政、经济处分或就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②限于因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交战状态,为保卫国家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召开国会不可能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③总统发布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处分或命令时,应不迟延地向国会报告并取得其承认。
④未能取得第三项规定的承认时,该处分或命令从此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修订或废止的法律从该命令未获承认时开始自然恢复效力。
⑤总统应将第三项和第四项事由不迟延地公布。
第七十七条
①因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使用兵力应付军事上的必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宣布戒严。
②戒严包括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
③宣布非常戒严时,可按法律规定就令状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的权限做出特殊措施。
④宣布戒严时,总统应不迟延地向国会通告。
⑤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
第七十八条
总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第七十九条
①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命令赦免、减刑或恢复权利。
②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国会同意。
③关于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八十条
总统根据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它荣誉称号。
第八十一条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也可以书信发表意见。
第八十二条
总统的国法上行为以文书做出,该文书由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副署。关于军事方面也相同。
第八十三条
总统不得兼任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第八十四条
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外患之罪外,在职中免受刑事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关于前任总统的身份和礼待以法律来规定。
第二节 行政府
第一款 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
第八十六条
①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总理辅助总统,行政方面经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
③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总理。
第八十七条
①国务委员经国务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
②国务委员在国政方面辅助总统,作为国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审议国政。
③国务总理可向总统建议罢免国务委员。
④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委员。
第二款 国务会议
第八十八条
①国务会议审议属于政府权限的重要政策。
②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和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国务委员组成。
③总统担任国务会议议长,国务总理担任副议长。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要经国务会议审议:
1、国政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2、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
3、宪法修订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案、法律案及总统令案;
4、预算案、决算、国有财产处分的基本计划、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及其它关于财政的重要事项;
5、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处分及命令或戒严和解除;
6、关于军事的重要事项;
7、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8、授予荣誉称号;
9、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
10、行政各部之间权限的划定;
11、关于政府内权限委任或分配的基本计划;
12、国政处理状况的评价、分析;
13、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树立和调整;
14、解散政党的申请;
15、对同向政府提出或传阅的政府政策相关申请的审查;
16、对检察总长、合同参谋议长、各军参谋总长、国立大学校长、大使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国营企业管理者的任命;
17、其它由总统、国务总理霍国务委员提出的事项。
第九十条
①为就关于国政重要事项的总统咨询作出答复,可设立由国家元老组成的国家元老咨询会议。
②国家元老咨询会议议长由上一任总统担任。但,如上一任总统不在时,由总统指名。
③国家元老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九十一条
①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相关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及国内政策的树立,为在国务会议审议前答复总统的咨询,设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②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由总统主持。
③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九十二条
①为答复关于和平统一政策树立的总统咨询,可设立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
②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九十三条
①为就关于旨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政策树立答复总统的咨询,可设立国民经济咨询会议。
②国民经济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三款 行政各部
第九十四条
行政各部长官由总统从国务总理提名的国务委员中任命。
第九十五条
国务总理或行政各部长官就其管辖事务经法律或总统令委任或依职权发布总理令或部令。
第九十六条
行政各部的设置、组织及职务范围由法律来规定。
第四款 监查院
第九十七条
为了对国家年度收入、年度支出的结算,国家及法律规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职务进行监察,在总统属下设立监查院。
第九十八条
①监查院由包括院长在内,5人以上11人以下的监查委员组成。
②院长由总统经国会同意任命,其任期为四年,限于一次可连任。
③监查委员由总统经院长提名任命,其任期为四年,限于一次可连任。
第九十九条
监查院要每年检查年度收入、年度支出并向总统和下一年度国会报告其结果。
第一百条
监查院的组织、职务范围、监查委员的资格、监查对象公务员的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五章 法 院
第一百零一条
①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
②法院由作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组成。
③法官资格由法律来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①大法院可设部。
②大法院设大法官。但,根据法律规定可设大法官之外的法官。
③大法院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心,独立做出审判。
第一百零四条
①大法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
大法官经大法院长提名,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除大法院长和大法官之外的法官,经大法官会议的同意,由大法院长任命。
第一百零五条
①大法院长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
②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按法律规定连任。
③除大法院长和大法官之外的法官的任期为10年,可按法律规定连任。
④法官的退休年龄由法律来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①除被宣告为弹劾或禁锢以上的刑之外,法官不得被罢免;除被处于惩戒处分外,不得被处于停职
8,韩国法律主要有哪些?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著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
9,韩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此外,在汉城市设有一个家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大田市设有一个专利法院。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在一些地区设有支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韩国全国共设有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45个支院、101个市郡法院。市郡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受理的案件包括标的为2000万韩币以下的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市郡法院只设有一名法官。如,釜山金海市法院辖区人口40万,每年受理的案件大约有4000至5000件。为了处理如此大量的案件,法院聘有12名调解员,从辖区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生等专业人员中选任。12名调解员分成4组,每组一天可以处理6至8起案件,只有在双方分歧过大时,才交由法官审理。即便如此,一名法官还要审理500多件。
作为一审法院的地方法院,审判权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来行使,对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本院上诉部的合议庭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二个审级,对本院上诉部的判决不服,可以不经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了这样的处理。而作为地方法院派出机构的支院,只具有一般的一审裁判权,而不能审理上诉案件。
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宪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组成,其中,总统任命3名;国会任命3名;大法院任命3名,其地位等同于大法院的法官。宪法裁判所为维护国民根本利益,维持社会的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如在几年前,宪法裁判所对一部规定“同性不婚”的法律认定为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使得20万对有情人终成眷属。
韩国法院的信息化程度相当高,全国法院的信息系统全部用超高速互连网实现连接,所有重要信息、数据都通过网络向公众开放。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可以在家中,通过网络了解自己案件的审理情况。
韩国法院内部部门的设置比较简单,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内部设一名院长,管理法院的日常事物,其余的法官分成若干合议庭完成审判任务。另有一名法官充任行政科长,负责法院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法院辅助人员与法官的比例为1比3。辅助人员分为法院事物、登记事物、统计事物、记录、法庭警卫等,除了完成审判上的辅助事物,还要完成登记、户籍、提存等业务工作。
大法院有一名院长,13名大法官,还设有司法行政处。司法行政处设有一名处长,由一名大法官兼任(不负责具体事物),日常工作由次长负责。司法行政处下辖计划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总务局、建设局等部门,计划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的编制并提交国会审议,并对各级法院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人事管理室负责全国法院的人事安排,并对法官进行考核。司法政策研究室编有60名司法研修官,由现职法官充任,主要负责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有疑问的各种问题的研究和解答。总务局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建设局负责全国法院的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的建设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经大法院审核,交由建设局具体负责建设。
韩国的法院除了承担审判任务以外,还负责不动产登记、户籍登记、提存等业务。由于法院的公信力在国家机构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国民中得到充分的信任,所以将不动产登记、户籍登记、提存等业务在法院来统一完成,不仅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也提高了效率。在全国还设有一万多个自动查询机,只要将想要查询的不动产的信息输入机器,就能免费查到全国任何一处不动产的产权登记情况,为市场交易的安全进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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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看《爱在哈佛》时还在考虑着这个问题,现在看到你的提问也顺便自己了解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