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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由什么管理,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由什么单

本文目录索引

1,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由什么单位管理呢

法律分析: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由什么单位管理呢

2,保密工作属于哪个管理体系

《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除军队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 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 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协调配合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保密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我国的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 《反间谍法》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阅批密件时,不得擅自或指示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复制、转发涉密文件,要报请上级发文机关批准同意。 领导干部经常出席各种涉密会议,会上发放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回单位首先交给机要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管机关

4,保密工作管理体制有哪些?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同时,要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小企业,也可不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但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企业自主管理、行业、群众、新闻媒介监督的管理体制。

5,哪些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及各地方省份下级国家保密局。 国家保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能,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人民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命令、决定,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保密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四)拟定保密法规,经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 (五)指导、协调党、政、军、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依法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负责依法对国家秘密的有关密级鉴定工作。 (七)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保密宣传材料;负责指导保密工作调研和理论政策研究。 (八)指导和组织有关各单位依法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和实施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对重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国家秘密的泄露采取补救措施。 (十)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申报和管理保密技术经费,组织实施保密技术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党政保密电话专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和年审,组织实施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技术检查,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网络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境外机构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处理有关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对携带秘密级国家秘密出境的审批、签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工作。 (十四)检查、指导全市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负责指导测绘资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考试保密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保护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全面提升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 1、夯实制度基础,进一步完善保密法规制度体系。近年来,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国家保密局持续推进保密法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泄密案件查处、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涉密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法规制度。 同时,先后3次对现行保密法规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宣布失效不合要求的保密法规文件,进一步增强了保密法规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系统性。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开展本地区保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对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保密法规文件,要相应清理本地区的配套规定; 对新出台的保密法规文件,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工作需要,研究配套规定、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保密工作各方面、各环节都有法可依、所循合法。 2、完善权责体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区保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但不管机构如何调整,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属性没有改变。 保密法明确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没有改变,保密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改变。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权责清单,约束保密行政权力行使,明确对应的责任,确保行使的每一项行政职权都符合法律法规授权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尽责、大胆履职。 3、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保密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各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保密检查、泄密案件查处、保密资质(格)认定等保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的严格、规范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抓手,聚焦保密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 进一步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切实提高保密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保密行政执法效果,确保保密行政行为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4、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保密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建设,加大保密法治培训力度,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思维,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意识。 熟练掌握保密领域和行政法律领域如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自觉防范保密行政法律风险,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保密工作转型升级、实现依法治密提供坚实的法治人才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保密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全面提升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

6,机关单位应该建立哪些保密管理制度

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涉密信息及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等。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是指机关、单位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包括人防、物防、技防等。如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等。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指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加强保密检查”,是指机关、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检查,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以查促教。

7,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能不能在网上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能不能在网上公开?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公开权利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政府信息。对前款(三)、(四)项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开义务人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权利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申请的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