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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或校车着火后应该怎么办,校车着火后怎么逃生?

本文目录索引

1,校车着火后怎么逃生?

公交车或校车都有安全锤,这里,有专门人员专门演示了逃生的步骤: 所需工具:安全锤。 1、如图红圈处所示,这就是安全锤,把安全锤取下来。 2、瞄准公交车的左上角,这个点是专门用于逃生的破碎点。 3、举起安全锤,猛砸左上角的玻璃,砸出裂纹。 4、最后,抓住上方的扶手带,猛踹玻璃,踹出个大洞后就可以从车里钻出来了。

校车着火后怎么逃生?

2,公交车或校车,着火后应该怎么办?

在日常的生活中学会一些紧急的逃生技能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小朋友来说,在紧急情况下要学会使用正确的方法来保护自己,所以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要教给自己的孩子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何自救的技能。这样孩子才能在遇到紧急时刻时,冷静从容的进行处置,开展自救。 在公交车或者校车着火以后,首先沉着冷静,不要慌张。很多的紧急情况没有处置得当的原因都是人们慌乱所致,而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冷静从容应对的人,获救的几率也更大;其次,要用破窗锤打碎车窗。在校车或者公交车着火以后要立刻用破窗锤将车窗打碎,然后组织车内人员有序跳车,千万不要拥挤踩踏,以免造成混乱,导致严重的伤亡事故;最后,要拨打报警电话。在破窗逃生后,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且呼喊其他人的帮助,这样才可以使被困的人得到的救助,可以大大减少人员的伤亡。 一、要沉着冷静。在校车或者公交车发生火灾时,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很多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伤亡就是因为人们慌乱所致。所以一定要告诉自己要沉着冷静,这样才能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进行自救。 二、要打碎玻璃。在公交车和校车着火后,要李克用车窗边的破窗锤将车窗玻璃打碎,然后组织车上人员有序的跳车逃生,如果车上有灭火器的话,首先应该拿起灭火器尽量控制火势,争取将火扑灭。 三、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车辆着火以后一定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然后高声呼喊争取路人的帮助吗,这样逃生的机会也就更大,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能够及时得到专业人员救助,大大降低事故带来的伤亡程度。 你有哪些紧急情况自救法要分享?

3,公共汽车发生火灾怎么办

一、公共汽车火灾的特点
  1.火势蔓延迅猛。
  2.人员疏散困难。
  二、公共汽车发生火灾的扑救及逃生方法
  1.当发动机着火后,驾驶员应开启车门,令乘客从车门下车。然后,组织乘客用随车灭火器扑灭火焰。
  2.如果着火部位在汽车中间,驾驶员打开车门,让乘客从两头车门有秩序地下车。在扑救火灾时,有重点保护驾驶室和油箱部位。
  3.如果火焰小但封住了车门,乘客们可用衣务蒙住头部,从车门冲下。
  4.如果车门线路被火烧坏,开启不了,乘客应砸开就近的车窗翻下车。
  5.开展自救、互救方法逃生。
  在火灾中,如果乘车人员衣服被火烧着了,不要惊慌,应着冷静的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来得及脱下衣服,可以迅速脱下衣服,用脚将火踩灭。
  2.如果来不及脱下衣服,可以就地打滚,将火滚灭。
  3.如果发现他人身上的衣服着火时,可以脱下自己的衣服或其他布物,将他人身上的火捂灭,切忌着火人乱跑,或用灭火器向着火人身上喷射。
  火场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逃生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行。了解了上述的方法,也不能说你在任情况下都能保住自己的生命,但有一点是千万不能忘记的,那就是要时刻注意防火,身边不发生火灾才是最安全的。

4,公共汽车发生火灾怎么办

  一、公共汽车火灾的特点   1.火势蔓延迅猛。   2.人员疏散困难。   二、公共汽车发生火灾的扑救及逃生方法   1.当发动机着火后,驾驶员应开启车门,令乘客从车门下车。然后,组织乘客用随车灭火器扑灭火焰。   2.如果着火部位在汽车中间,驾驶员打开车门,让乘客从两头车门有秩序地下车。在扑救火灾时,有重点保护驾驶室和油箱部位。   3.如果火焰小但封住了车门,乘客们可用衣务蒙住头部,从车门冲下。   4.如果车门线路被火烧坏,开启不了,乘客应砸开就近的车窗翻下车。   5.开展自救、互救方法逃生。   在火灾中,如果乘车人员衣服被火烧着了,不要惊慌,应着冷静的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来得及脱下衣服,可以迅速脱下衣服,用脚将火踩灭。   2.如果来不及脱下衣服,可以就地打滚,将火滚灭。   3.如果发现他人身上的衣服着火时,可以脱下自己的衣服或其他布物,将他人身上的火捂灭,切忌着火人乱跑,或用灭火器向着火人身上喷射。   火场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逃生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行。了解了上述的方法,也不能说你在任情况下都能保住自己的生命,但有一点是千万不能忘记的,那就是要时刻注意防火,身边不发生火灾才是最安全的。

5,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扩展资料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交通法规、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6,交通法律法规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