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服务业发票税率,咨询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本文目录索引
- 1,咨询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 2,咨询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 3,企业与税务之间的财务关系
-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 5,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服务费发票税率是多少
- 6,一般纳税人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 7,技术服务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 8,保安公司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9,营改增后服务费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1,咨询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咨询服务税率为6%。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结并加以解释如下:(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咨询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咨询服务费税率为6%(营改增后)。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企业与税务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财务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每年4月税法宣传月),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其他义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若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机动车销售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销售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扩展资料“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销售发票
5,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服务费发票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服务费发票税率是16%或6%。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结并加以解释如下: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6%。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9%。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9%。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6,一般纳税人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服务类的税率为6%。 【法律依据】 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7,技术服务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技术服务发票的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从事营改增项目: 税率6% : 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上。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扩展资料: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具体又分为下面三种形式: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使用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率
8,保安公司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全面营改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4、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扩展资料: 税率调整: 从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根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4月1日起,中国下调进口货物增值税率,这将使进口企业全年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减少约2250亿元人民币,消费者税负减少13.5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9,营改增后服务费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服务类的税率为6%。 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